上级领导拟启动罢免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5日07:47 新安晚报

  观点交锋

  缓刑犯能否担任村干

  “缓刑犯担任村干部”一事,不仅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在法律界也引起关注。就“缓刑犯究竟能否担任村干部”,法律方面的专家持不同看法。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省知名律师桑鸿志介绍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本案来看,王春虽然被判刑,但判决书上没有说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他是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在选举有效的情况下,该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桑鸿志介绍说,在2004年出台的《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选。

  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缓刑犯不能担任村干部。我省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说,我省出台的《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缓刑犯本身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另外,该办法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村干部应当成为遵守法律和政策的模范。他在服缓刑期间担任村书记、村主任,不符合任职要求。”

  上级领导

  拟启动罢免程序

  “我还是从这个案件中第一次知道济阳县这个地名,我们接到相关村民的反映后,立即到镇派出所对王春诈骗案一事进行了调查,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免去王春的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利辛县王市镇党委书记王军昨天对记者说,“但我们没办法罢免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该镇党委请示了县民政局,镇里只能建议村民委员会依法罢免王春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我们镇党委已经向利辛县纪检委建议,给予王春开除党籍的处分。”(宫礼、方昌林)

  相关链接

  马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12月20日,马某所在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马某参加竞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2005年1月21日,被告所在的夏庄镇人民政府依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之规定,在马某所在村张贴公告,宣布马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相应终止。2005年2月,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日起,其村民委员会职务相应终止。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成员不仅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而且应当成为遵守法律和政策的模范。本案中,原告在服缓刑期间担任村主任,不符合该职务的任职要求,也不便于公安机关对其本人进行考察和管理。因此,终止上诉人的村主任职务符合立法宗旨,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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