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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案过程不到48小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11:14 法制与新闻
破案过程不到48小时 2007年12月19日,木鸿章一夜未归,且手机打不通。次日,他的家属向警方报案求助。 2007年12月22日,接报后的玉龙县警方发现了木鸿章的尸体。 2007年12月23日后,张超和另外两名嫌疑人相继落网,警察曾带几名嫌疑人到玉龙县护城河边打捞木鸿章尸块,多位群众目击到当日打捞现场情况。 2007年12月24日,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多名学生看到多辆警车出入校园,且长时间停在女生2号院门口。打听得知,警察是来调查经济系工商管理专业大二女生张超的。 随后的几天内,小道消息开始在校园里散播,“张超找人把社会上一个大款杀了,警察是来抓她的”。之后,丽江城里,人们开始更大范围地传播着这条骇人的消息。 2008年1月6日,玉龙县警方首次向媒体证实了传闻中的“大二女生雇凶杀人碎尸”消息。当天,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公安局一位值班民警透露,经初步调查,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大二女生张超,召集其在昆明的男朋友和另一名男子,将丽江公路管理总段路桥公司一名项目负责人杀害并分尸。经查,张超现年只有19岁,北京人。 在丽江当地的一位知情人看来,案发和破案过程既简单又复杂。 简单在于丽江地方不大,且涉嫌作案人与死者关系密切,很容易就能查到线索;复杂在于控制嫌疑人后,要寻找那些被到处扔弃的尸块,以及查清涉嫌作案人和死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才能保证证据链的完整。 1月10日,记者电话联系到负责此案的玉龙县刑警大队刑警木金刚,他说:“这个案子上面有规定,不能接受媒体采访了。”但对于媒体报道的基本案情,他没有否认。 当天,玉龙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均不在,政工科一名民警称“领导到丽江市内去开会了”。他说,这个案子,是玉龙县公安局2003年设立以来碰到的性质最恶劣、手段最残忍的杀人碎尸案。 当时,关于此案的初步定性是“抢劫杀人案”。涉案的3人已被刑事拘留,分别是女大学生张超、张超男朋友和另一名男子。他们于12月19日晚将木鸿章杀害、分尸、抛尸块,并抢劫了木鸿章身上的现金和银行卡。 作案后,3人用木鸿章的银行卡到丽江本地银行取出4万元现金。警方正是通过这次取钱的过程,将他们锁定,随后将其抓获归案。整个破案过程不到48小时。 据知情人透露,被抓获后,两名杀手交代,他们控制并抢劫了木鸿章后,曾向张超建议:“既然拿到了钱,就不要他命了吧?”但张超坚持必须杀掉木鸿章。交代完案情后,张超曾向警方请求:“如果判死刑,可不可以注射执行?” 法庭上3被告人互相推诿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称,2007年6月,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06级工商管理某班学生张超在“天上人间”夜总会与被害人、丽江某路桥施工队项目部经理木鸿章认识后,长期交往,关系暖昧。同年12月上旬,被告人谢宏及张超一起到昆明,约见了谢宏的朋友、被告人陈光吕,3人闲谈中,谢宏编造了丽江有人欠他钱,请陈光吕帮忙到时一起讨债的请求,陈光吕当即满口答应。同年12月16日,谢宏打电话通知陈光吕到丽江。12月18日、19日两天,谢宏、陈光吕在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以及两张不需用身份证登记的“159”手机卡。张超从19日下午开始用一张新购卡号不断给木鸿章发短信联系,邀约相会。当晚 8时左右,木鸿章驾车来到张超租住的房间后,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逼住,两被告人将木鸿章捆住并用毛巾堵住嘴后实施了抢劫,搜到人民币2000余元,以及其他证件,并将木鸿章手机关机。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后,张超、陈光吕两人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赶到事前踩好点的丽江市一农行自动取款机上蒙面取出人民币2万元。返回出租房后,3人害怕木鸿章报案,决定将其杀死。于是,谢宏、陈光吕用事前准备好的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随后3人将尸体在卫生间用菜刀、匕首、水果刀等工具分尸,装进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中,而后驾驶木鸿章的越野车抛尸到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在返回途中,张超、陈光吕伪装打扮后,到一农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谢宏则将木鸿章的越野车开到一公园附近丢弃。12月20日上午,陈光吕和谢宏分头逃窜到昆明,张超回到学校。木鸿章共被抢走银行卡上的人民币4 万元及手机、钻戒、手提电脑等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物品。 检察机关公诉认为,依据《刑法》,3人已经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3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作案后杀人碎尸,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3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谁是主谋这一问题互相推诿,均称是受他人指使。谢宏在供述及辩解中称:他痛恨女友(张超 )被强奸,才咬紧牙关做这件事,开始并没有想杀他。后来陈光吕说放走被害人会对张超不利,被害人还会报警,要把他打晕,没有想到用力过猛,就打死了;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认罪服法,请法庭从轻处罚。 张超则称,因木鸿章强暴了她,只想要回他承诺给她的钱,并未提出要杀死他。取到钱后她曾说放了他,但她从卫生间出来就发现人已经死了。她认罪服法,请求法庭看在她年少无知,一时铸成大错,同时她父母已经年迈的情况,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陈光吕称,他来丽江之前只知道是要讨债,如果知道杀人就不会来,他也不缺钱花,杀人是张超提出的。案发当晚,钱取回来后,张超告诉他要把木鸿章杀掉,谢宏和他就用绳子勒死了木鸿章。请法庭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张超的辩护律师则表示,本案杀人的手段确实恶劣,但该案的发生,学校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庭审中,3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故意杀人罪名无异议,但对抢劫罪名的指控则持不同观点。 法院:被告人作案情节恶劣,不宜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精心策划和准备,并周密实施的为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抢劫行为,而不是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诉机关同时指控3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本案中,3被告人勒死被害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杀害被害人而使用暴力,而是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为此,本案宜定抢劫罪,对3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针对抢劫犯罪的危险程度而专门规定后果加重情节的立法精神体现。 法院还认为,谢宏曾在多个夜总会工作过,案发前与被告人张超同居并待业,应当知道张超与被害人有来往,并了解被害人有经济实力,特别是通过其指使张超翻供、事先邀约被告人陈光吕、出钱购买作案工具、驾车抛尸、清扫作案现场、将张超与其分得的赃款带走等具体过程,充分证明谢宏不是想教训被害人,而是在组织张超、陈光吕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通过被告人张超于案发当天与被害人的10多次手机联系相会及被害人驾车前往赴约的表现,证明被害人对张超没有防范意识,两人之间亦无仇恨,被告人张超正利用了被害人的这一心理,而积极参与作案,并无张超被强暴之后而“索债”的事实及理由存在。通过被告人陈光吕受邀到丽江后随谢宏购买作案工具、观察取款地点、直接参与勒死被害人、陪护张超先后两次取款等行为,证明陈光吕不是在帮忙“讨债”,而是积极配合谢宏、张超进行抢劫谋杀。针对被害人当天遭暴力抢劫且被杀害的整个过程而言,被害人在本案中只是3被告人实现其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被侵害的对象,并无过错责任。 针对3被告人在抢劫杀人问题上相互推诿,强调自己不是主谋,要求给予重新做人机会的辩解意见及3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其被告人是初犯,应慎用死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3被告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使用了引诱、刀逼、捆绑、残杀等方法,且劫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不宜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谢宏、张超、陈光吕3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当日,谢宏和陈光吕两人一直低着头,面无表情,张超则不停地落泪,全身发抖,要依靠身后的法警扶持。 法官宣判结束后,张超当场昏厥,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而谢宏和陈光吕则当庭表示要上诉。 心理专家:张超有人格偏差 云南师范大学培训学院心理辅导站主任赵育林说,此案被害人木鸿章与张超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控制与被控制、依赖与被依赖的暧昧关系。起初被害人处于控制位置,这种关系很不稳定,一段时间后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会发生变化,就会产生心理冲撞。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对这种关系,有心理与道德上的负担,有压抑感、内疚感、屈辱感。 赵育林认为,当有新的男士走进张超的生活后,原来的关系会被打破,张超可能想摆脱这种控制,向对方提出赔偿,也是想通过物质上的补偿弥补自己肉体与精神上的损失,当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屈辱感加剧,遂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另一方面,张超选择到娱乐场所打工,主动选择了自己的生活环境,并有了新的男朋友,说明她本身存在人格偏差,缺乏人生目标,对自己的生活缺乏主见,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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