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儿买手机 妈妈来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03: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13岁女儿买手机妈妈来退货
吴女士拿着女儿买的这部手机来找商家退货

  家住包家巷83号的吴女士下岗多年,与丈夫在家门口卖手提串串维持生计。前不久,13岁的女儿丹丹(化名)偷拿了家里的600元钱,到一环路西三段89号长城电信手机量贩抚琴店买了一部手机。吴女士知道后,昨日一大早就拿着手机去找店里退货,店方不给退,说小孩也是消费者。吴女士随后向本报求助。

  暑假来临,好多家庭都是“小鬼当家”,未成年人消费时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孩子单独买了不合适的商品,家长是否有权利要求商家退款?本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孩子私买母亲来退

  妈妈:女儿偷拿家中钱买的

  昨日下午2点过,吴女士再次带着女儿丹丹,来到店里要求退货———不久前,吴女士发现女儿偷拿家里的钱买了一部手机。

  刚进门,店长刘福芬就告诉吴女士:“你这个不是质量问题,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我们不可能退货。”“吴大姐,你再来也没用,我们真的退不了!”营业员张小琴也说。丹丹说,自己花599元买的“嘉通”手机,就是营业员张小琴卖给她的,还打了折的。

  读初一的丹丹告诉记者,偷拿家里钱买手机是因为“班上同学几乎都有手机”,而母亲只同意读高中后再买。丹丹说,6月14日买来手机后没打过多少次,为了不被母亲发现,她还把手机铃音设为“静音”。

  吴女士说,女儿平时表现良好,她根本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女儿参加假期补习班,欠了500元学费,我昨天去放钱的包里找钱,钱居然不见了!”吴女士说着流下了眼泪,“如果退不掉,我只有拿到太升路去卖了。”

  “这么小的娃娃,你们把手机卖给她时,也不问一下!”吴女士不满地说。

  店长刘福芬说,“我们开门做生意,人家要买我们不可能不卖给她。”随行的记者表明了身份进行采访。10多分钟后,长城电信西门片区经理周亮赶到了店里。

  商家:可以退货 免收折旧费

  “我们可以作为特殊情况,把货退了!”周亮说。但经该店检查手机配置,发现吴女士母女带来的手机缺少包装盒、充电器、数据线、保修卡以及发票。丹丹告诉周亮,充电器坏了被她扔了,发票她出门就丢掉了。

  周亮表示,即使没有购货发票,他们也认账,但缺少配件,他们就无法退货给厂家或者进行二次销售。周亮提议,由该公司找来其余配件,吴女士承担相应费用,他们免收手机的折旧费。吴女士经过考虑,同意照此办理退货。

  对于未成年人独立消费的问题,周亮说:“我们公司现在没有对员工作这方面的专门要求,只是由各店店长和营业员自行判断顾客年龄。过小的顾客单独来买手机,确实有一定问题。”他表示将就此情况向公司作出汇报后,由公司给成都下属的四五十家分店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店员注意区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实施区别对待。

  吴女士的问题解决了,但“未成年人单独消费”时,孩子、家长和商家究竟持什么样的态度?相关法规又是如何界定的?

  未成年人消费调查

  卖场:未成年人单独消费多

  “带MP3功能吗?”“能聊QQ吗?”……嘈杂的太升路上,几个10多岁的孩子把玩着一款炫红的手机,向店员小张不断发问。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市内部分商场、通讯市场时,发现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其实已屡见不鲜。“像我这里,从暑假以来,几乎每天都要卖个三五台,都是中学生。”小张轻描淡写地说。小张说,这些孩子来购买时几乎都没有家长陪同,一般都是几个同学陪着来买。“但我们也不可能随便卖给他们。”小张承认存在一种“麻烦”,担心家长会上门来抗议。因此,几乎每次销售前,他都会询问一句,“有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呢?”但回答也通常只有一句,“肯定嘛!”

  家长:注意引导未成年人消费观

  未成年人的消费逐渐呈现成人化趋势。对这类现象,家长们也有顾虑。

  “肯定不好!”在红星路摆烟摊的文女士说,孩子自己去购买贵重物品,这在他们家中是不被允许的。她的孩子正念中学,平常要买什么贵重物品,孩子都会征求意见,由他们定夺是否该买,“否则,要助长他们的高消费心理。”

  市民常先生分析,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家里的经济状况有关。有些家境不错的孩子,零花钱多一些,购买物品时,自由支配和选择机会更多;而另一方面则与教育有关。在中学生群体中,攀比情况历来较多,许多孩子以买贵重物品为荣,“家长和老师应站出来,注意引导孩子的消费观。”

  谈到自己的烟摊,文女士说,如果是未成年人来买烟,她肯定不会卖,但“院子里有孩子代父买烟,问清楚了也要卖。”至于还有哪些物品不能卖给“单独消费的未成年人”,她表示并不清楚。

  而对由家长陪同消费,孩子们却表达了“反感”。“好一点的MP3也就200多元,不是太贵,没必要把家长也拉起来吧?”昨日,一名刚添置了MP3的中学生说,这钱是她平时攒下的,“我希望自己能够自由支配,这其实也在培养我们的独立能力。”

  模糊的法规界限

  省消委:用三包商品界定贵重范围

  省消委投诉部主任李晓斌认为,这样的投诉他们还没接到过。不过类似的未成年人单独大宗消费行为,商家应尽到提醒义务。卖东西时多问两句“父母知不知道?”“钱是自己的吗?”并不吃亏,相反还可以给自己省下一些麻烦。

  李晓斌表示,出现这样的事情,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样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规定要承担商品折旧费。

  对于相关法规中“贵重物品”如何界定,李晓斌表示,可以用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商品,来确定“贵重物品”的基本范围。买这些商品时,家长需要在场。

  律师:买卖行为须经追认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如果超出他的年龄、智力的民事活动,则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他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就有效,反之无效。比如,未成年人购买了贵重手机,其父母得知后同意了,这起交易就有效,反之则可以要求退货。如果退货时物品存在损耗,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折旧费。但如果孩子买的是一支铅笔,这就属于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据哈密市广播电视报报道,14岁的女生小杰从家里偷拿了1000元钱,私自买了一部手机。母亲事后找商家退货遭拒后,遂向12315投诉。哈密市消委认为,当事人属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属无家长陪同的特殊消费者,经销商应该主动退款。经调解,经销商无条件退还了手机款。

  案例二

  银川红盾信息网3月26日发布工商快讯称,3月7日,小学生家长李某投诉,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花费1940元,买了一个掌上游戏机,要求退款遭拒。当地工商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商家给学生家长退款1940元并道歉。

  本报记者 刘虎 辜波 摄影报道

  报料人:吴女士 线索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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