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押”档案1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15:29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潘文婕记者袁玮)张先生因判刑被单位开除,可人事档案却一直压在单位,18年后才得以转出。张先生以原单位无故扣押他的人事档案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的损失。徐汇区法院日前当庭宣判:对于张先生要求原单位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先生在27年前顶替家人进入一家工厂工作。1985年底,他因盗窃单位财物,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之后被厂方开除。刑满释放后,他多次至厂里询问退档事宜,均被告知档案材料会移交相关单位。直到2005年5月,在张先生的再三催讨下单位才开具了退工单。2006年6月,张先生的档案材料移交至他现住的街道办事处。今年4月18日,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因无理扣押18年(1987年7月-2005年6月)人事档案的过错责任,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张先生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张先生诉称,原单位未及时移交档案,从1987年12月至2005年6月一直扣押他的人事档案,导致他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及劳动手册,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享受社会福利待遇,故要求单位因1987年12月至2005年6月期间无理扣押他的人事档案,按1万元1年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单位辩称,原告张先生于1985年因盗窃企业财物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12月,厂方作出了开除决定。由于原告被逮捕后户口即予注销,单位当时无法将档案移送至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原告刑满释放后,已办理了劳动手册、社会劳动力登记,而原告一直未与单位联系,故单位无法将他的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无法转出档案的责任在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在2005年5月为张先生开具了退工证明,之后张先生的档案在2005年6月转至所在街道。本案中,原告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然而张先生直至今年4月18日方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虽然单位有义务在原告判刑后及时转出档案,被告单位辩称的因原告判刑无法转出没有依据,因此被告的做法确有不妥。但是,由于原告张先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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