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是妹妹 房子最后判姐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04:42 今日早报

  □实习生 徐飞英 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60岁的周阿姨一家住在三墩镇京杭丝织厂宿舍,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同胞手足的妹妹会打官司,要把她这个姐姐赶出房子。

  比周阿姨小4岁的妹妹也不是没有理由,虽然房子“三证”都在周阿姨手上,但上面的名字却是妹妹的。

  事情还得从13年前说起。1995年,妹妹所在单位——镇京杭丝织厂集资建房,但她支付不起集资款。姐姐手里有些积蓄,但没有房子。姐妹俩在母亲及兄弟姐妹的建议下,商定由姐姐以妹妹的名义购买集资房。

  房子有96平方米,实际总造价为48480元。妹妹向单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将房款收据交由姐姐保管,房屋交付后由姐姐出资装修,并于1998年入住,直到现在。

  突然被妹妹告上法庭后,周阿姨随即也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子归她所有。庭审时,事情出现了戏剧性变化。

  两姐妹身患重病的老母亲及其他兄弟姐妹四人,均出庭作证该房屋是姐姐所买,且姐姐为感谢妹妹帮她买了比市场价便宜的集资房,还送给妹妹5000元酬金。姐姐乔迁新居时,包括妹妹在内的所有亲朋好友都高高兴兴地吃了乔迁酒。

  为查明事情真相,审案法官还特地到妹妹曾经上班的单位调查。杭州京杭工艺丝织厂(现名为杭州欣亚华织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虽涉案的房屋为单位集资房,但已出售多年,对该房屋的权利其已丧失,因此放弃诉讼。

  官司一审,周阿姨获得胜诉。法院认为,房子的产权虽然以登记为准,但作为证据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其记载的事项是否真实,应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规则予以判定。

  在本案中,涉案的房子虽然是以妹妹的名义向单位购买的集资房,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所登记的权利人均为妹妹。不过,现有证据证明,实际购买人却是周阿姨,而且当时妹妹对此也表示认可。

  周阿姨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周阿姨要求妹妹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认为本案判决一旦生效,周阿姨即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15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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