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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女杨丽娟状告报社侵权案一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6日03:27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实习生 谢鹏)去年3月,老父陪女香港追星后跳海自杀一事曾引起轰动。随后,追星狂女杨丽娟突然状告南方某报社,称其去年底刊发的《你不懂得我伤悲》一文严重侵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昨日,越秀区法院一审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对此,缺席判决的杨及其律师皆表示“要上诉”。

  ●原告诉称

  丑化其形象索赔30万

  据悉,杨丽娟向越秀区法院递交了三份起诉书,分别以其本人、杨母及已故杨父的名义起诉。杨丽娟在诉状上称,2007年4月12日的南方某报第10版以《你不懂得我伤悲》为题报道了杨丽娟事件。“这篇文章完全置我的隐私与名誉不顾,严重侵害了我的隐私权、名誉权。”杨丽娟指出,该文章在开始就有这样的内容“杨丽娟已经十多天没换衣服了,也没洗过澡,她脱掉黑红色的皮鞋,坐在床沿上,低头抠着脚趾……”,这些细节是对她形象的刻意丑化。文章通篇都没把她当一个有感情的有血有肉的人对待,严重侵害了她的精神健康,她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就此,三份诉状共索赔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法院审理

  涉案报道没侵犯隐私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名誉权与媒体据实报道社会事件的权利应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案是因追星事件的深度报道引发的纠纷,原告及其父母因追星事件成为公众新闻人物。被告南方某报社发表的《你不懂得我伤悲》一文,旨在让读者了解何以发生“杨丽娟追星事件”,引导读者客观看待它。了解“追星事件”成因也在这一合理兴趣的知情范围内,披露与追星事件形成有关的原告生活经历,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没有侵害原告的隐私。

  而涉案文章,是根据采访包括母亲等知情人获得的新闻材料所撰写的,并非捏造和杜撰,文章中有关内容基本属实。该报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隐私、名誉的恶意,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或诽谤的方式侵害原告。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因此文受到损害,故不构成侵害,遂作出以上判决。

  ●获悉判决

  杨丽娟当即表示要上诉

  昨日,杨丽娟及其代理律师李天天均未出现在宣判现场,宣判后,主审法官依约向其通报判决结果。对这结果,李天天连称,“我们很愤怒,也很失望。”李天天认为,“我们知道,全中国没几个人喜欢她(杨),但就算不喜欢她也不能这么写。”李天天表示,已第一时间与杨丽娟沟通,二人当即都表示要上诉。

  另据悉,今年4月,杨丽娟,通过其律师在博客上给刘德华发出律师信,告刘德华索赔百万元。而对于一直关注“追星事件”的网络名人宋祖德,因在其博客中刊发三篇博文大骂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也被杨以侵犯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今年6月20日,荔湾法院已此立案,李天天表示,按排期该案可能在本月底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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