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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书插进裤腰被误为偷书贼 九龄童状告书店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7:4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刘孙丽)一名9岁小男孩在书店购书时,恰巧遇到同班的两个同学,他因害怕同学将自己买漫画书的事告诉老师,便将准备购买的两本漫画书插进裤腰里,结果被书店管理员当成偷书贼。家长以小男孩的名义把书店告上了法院。7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南宁市某书店以书面形式向小男孩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书插进裤腰内

  被误为偷书贼

  小强(化名)今年9岁,家住南宁市。今年4月13日,小强在爸爸黎某的陪同下,去到南宁市某书店选购书籍。进入书店,黎某在一旁的休息区等候。小强将选好的两本漫画书准备拿去给父亲付钱购买时,恰巧遇到同班的两个同学走过来,因害怕同学将自己购买漫画书的事告诉老师而遭到批评,小强把书插到裤腰里,想用身体挡住不让同学看见。

  小强把书插到裤头时露出一大截,上衣也没有把书盖住。恰巧,小强这一举动被书店里的一名女主管看到了,她问小强:“你怎么偷书呢?”小强赶忙回答:“阿姨,我不是偷书,我和爸爸一起来买书,爸爸在那边凳子上坐着,不信你可以问他。”但无论小强如何解释,女主管都不予采信,把小强带到了值班经理办公室。

  在3楼经理室,小强被另外一名姓李的经理罚站。后来又来了一名男工作人员,拉下小强裤子,露出“小鸡鸡”和屁股。办公室是用玻璃隔开的,外面还有人在围看,让小强觉得很难堪。搜查完后,李经理叫小强写“偷书”的过程,如果不写,就不给回家。

  因为害怕,小强一边写一边哭。后来,值班经理叫工作人员找到了小强的父亲。最后,黎某付钱购买了这两本漫画书,事情才平息下来。

  为儿维护权益

  庭上索赔万元

  黎某说,自从这件事情发生后,儿子幼小的心灵被蒙上了一层阴影,晚上睡觉老是被噩梦惊醒,还担心同学们会叫他“小偷”,对去学校上学和去书店买书都产生了恐惧感。

  黎某夫妇认为,书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强和黎某的人格尊严,侵害了小强的名誉权,且对小孩子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此,5月16日,黎某夫妇以儿子小强为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递上兴宁区法院,要求书店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对于小强的诉求,书店方认为不符合事实。书店方辩称,4月13日中午,书店工作人员发现小强在少儿书架前把书塞进裤腰里,便报告给楼层主管,主管便上前询问:“小朋友,是不是和大人一起来书城的?大人在哪里?”可小强不出声。由于当天是星期天,书店顾客拥挤,不便当众了解情况,主管只好把小强领到3楼办公室让值班经理了解情况。到3楼办公室后,小强从裤腰拿出两本书,要求不要告诉大人。在值班经理耐心开导下,小强才说是和父亲一起来的。主管派人找小强的父亲来。黎某听说了小强的情况后,当即表示“小孩做得不对,请书店原谅”。所以,书店方没有损害小强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损害小强名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

  书店赔一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强在未付款之前将书塞在裤腰的行为不妥当,但小强仍在书店的经营场所内购书,并没有走出书店交款处。况且,小强是个未成年的孩子,书店无权在其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将小强带到办公室进行盘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是密切相关的。

  法庭上,书店方虽然否认斥责过小强是小偷,但其工作人员对小强的问话及让小强写事情经过的贬义却显露出来了。书店的问话及让小强写事情经过的行为不仅使小强感到自己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小强的品德、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因此,书店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已使小强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书店承担。

  因此,对小强要求书店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小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书店方赔偿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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