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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拖欠3年劳资197万余元? 老师状告学校被反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8:5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李平 实习生 钟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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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南宁市教育系统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一位优秀的美术老师,易凤芬于2004年8月从北海七中调入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并被任命为该校副校长。同年8月,她与该校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开办美术班。在易凤芬的努力下,该校2005年至2006年的美术高考专业上线率分别达到98%和100%,其中重点本科上线率分别达到72%和83%。按合同协议规定,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育才中学要付清她劳动付出所应得的款项和费用,但3年6个学期,该校一直拖欠着没有兑现这一承诺。

  8月6日下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易凤芬诉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合作办学合同纠纷”一案。原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美术教师易凤芬诉称,她本人于2004年8月与该校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办美术班,合作时间为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在这3年里,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该校一直违约,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她劳动应得款项共计197.8272万元。

  这上百万元的巨额劳动所得是否真实有效?是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违约,还是合同协议根本就不合法?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完事实与理由后,被告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当即进行了变更民事反诉。

   最初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被告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认为,合作协议属于承包合同,是学校与老师之间的纠纷,也就是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畴。且合作协议里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也与法律相违背,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对此,原告易凤芬的民事代理人反驳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了利润的计算及分配比例。这个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认为,她与被告之间仅就美术班事项进行局部合作,并没有就所有事项与被告进行全面合作。因此,双方对于局部合作的利润计算和分配是清楚明白的,对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比例也在合作协议第八条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该约定处理。

  原告是否要承担亏损责任?

  庭审中,被告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指出,美术班2004年、2005年、2006年3年的利润经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确认3年的利润约为-39.2755万元,原告要按照约定承担亏损责任,赔偿损失11.7826万元。

  “根据协议,美术班的总收入不足以支付广告经费、接待费发生亏损时,学校承担亏损的70%,易凤芬承担30%。”原告易凤芬的民事代理人表示,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美术班3年实际总收入为345.7697万元,而广告费、接待费为16.7884万元,总收入扣除这些费用后还有300多万元的盈余,何来亏损之说?

  学生转学该由谁负责?

  鉴于与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的合作纠纷,原告易凤芬于2007年7月13日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及劳动关系,后来到广西大学附中任教。

  被告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反诉原告到广西大学附中任教后拉走其美术班学生,导致被告遭受损失,要求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原先在育才学校学习的学生不愿意继续留在该校学习,其中一部分转学至广西大学附中学习,这完全是学生和家长自己的选择,与原告无关。”原告易凤芬的民事代理人认为,被告诉原告拉走学生毫无事实依据,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更属无稽之谈。

  当日,由于被告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进行的变更民事反诉存在3个法律关系,合议庭认为,其中两个法律关系不适合与本诉合并审理,遂作出驳回被告反诉合并审理请求的裁定。随后,被告对合议庭的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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