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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保国外遇害怎么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16:10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数年前,龚先生的妻子孙女士在国内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万元。岂料,几年后,孙女士在美国因遭他人故意伤害死亡。龚先生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万元,起诉到法院。日前,经静安区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支付龚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7000元。

  2001年7月,死者孙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2006年1月10日,孙女士因案外人洪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在美国洛杉矶医疗中心死亡。事后,龚先生以孙女士身故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龚先生提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不成立。龚先生诉至法院,并提供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不承认孙女士是意外导致死亡,孙女士身故主要原因是受伤后监护或照顾不周及产生的并发症导致死亡,从翻译材料看,直接致死亡原因是孙女士本身多个器官衰竭所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不同意龚先生的诉讼请求,但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最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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