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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1日15:44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恐怖的刑讯室

  在很多描写欧洲中世纪时代的外国文学作品中,当涉及到司法审判的时候,经常会出现阴森恐怖的刑讯室的情形。

  比如在狄更斯的小说《笑面人》里,提到18世纪初英国的地牢刑讯室情形:

  州长接着说:“囚徒,既然您不愿意打破沉默(虽然您神志清楚,并且完全知道法院对您的要求),既然您穷凶极恶 地进行拒抗,您就只有被押到地牢里来,这也是您罪有应得,您所服膺的就是刑法上所谓的‘严厉无情之刑’。您所受到的考 验是——法律要求我正式通知您——您被带到这个地牢里来,脱掉了衣服,赤着身子,仰面躺在地上,四肢伸直,缚在法律的 四根柱子上,肚子上放一块铁板,然后在您身上放一堆石头,您能够撑得住多少就放多少。法律说:‘尚可增加’。”

  州长又说一遍:“第一天不给您吃的和喝的东西。第二天给您吃的,不给您喝的;在您嘴里塞了三口大麦面包。第三 天给您喝的,不给您吃的;三杯水分三次倒在您嘴里,那是从监狱的水沟里舀来的。第四天到了。也就是说今天。现在,如果 您仍旧拒绝回答,就把您撂在这儿,一直到您死了为止。是正义要求这样做的。”

  而在雨果的名著《巴黎圣母院》里描写的法国15世纪中叶时期巴黎最高法院的刑讯室:

  一道道走廊漆黑一团,大白天也得点灯照明;爱斯梅拉达一直由那些面目狰狞的捕役们押着,爬上爬下走完了几道梯 级,最后被司法宫的捕快们推进了一间阴森可怖的房间。这个房间呈圆形,占据整个高大塔楼的底层。这些塔楼,时至今日, 旧的巴黎城已被新巴黎的现代高楼大厦淹没了,却依然高耸入云。那墓穴般的房间没有窗子,也没有别的洞口,唯有一道入口 ,低低的,用一扇坚厚无比的铁门封住。不过,里面一点也不缺亮光,厚墙上有个壁炉,烈火熊熊,把墓穴照得明晃晃的;摆 在角落里的一支可怜巴巴的蜡烛,相比之下也就暗淡无光了。用来关闭炉口的铁栅门此时已经吊起。映照着黑黝黝的墙壁,只 能看到栅门一根铁栅的下端,仿佛是一排乌黑的牙齿,尖利而间开,整个炉膛看上去就像神话中喷吐火焰的龙口。借着炉口射 出来的火光,那女囚看见房间的四周摆列着许多形状可怕的器具,她并不明白那是做什么用的。房间正中横着一张皮革垫子, 差不多快贴着地面,上方垂着一根带环扣的皮条,皮条顶端系在一个铜环上,铜环被拱顶石上一头雕刻的塌鼻怪物咬着。火炉 里塞满烙钳、夹钳、大犁铲,横七竖八,全在炭火里烧得通红。炉膛射出来的那血红的亮光,在这房间里照着那一堆叫人不寒 而栗的东西。

  在这个刑讯室里,为了要爱斯梅拉达承认自己是与魔鬼勾结的女巫,使用的是“铁鞋”刑具。

  血腥的逼供手段

  刑讯在古代世界是被普遍采用的获得证词的方式。在中国古代这被称之为“拷讯”、“拷囚”。

  刑讯的直接起源显然是为了迫使被指控有罪的人承认罪状,顺服于法律或统治者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也是人类直接 传承自动物界的一种行为模式。另外古人类普遍采用“神明裁判”,相信冥冥之中的神灵会替人们指证罪犯,在让人们做种种 危险及痛苦的行为时,神明自然会使有罪者受到痛苦的煎熬、而无辜者却会得到解脱,这种神明裁判也是后世许多刑讯酷刑的 来源。

  刑讯逼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可靠”的证词,尤其是要被告人招供,承认被指控的罪名。几乎所有的古代法律都 要求有被告的招供和认罪口供才能够定罪。另外,也有些地方的刑讯是为了迫使受刑人改变宗教信仰,这主要是在欧洲地区, 如古罗马对于基督徒的迫害、中世纪对于异端的迫害等。

  刑讯的种类繁多,残酷的手法形形色色。常常被混称为“酷刑”,从而与刑罚相混淆,不少刑讯的方法也和刑罚类同 ,不过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以逼供为目的的刑讯和以处罚为目的的刑罚还是有区别的。另外,古代国家法律都明文规定 了刑讯的制度,这种法定的刑讯方法在当时的社会是被普遍认可的,严格意义上而言,只有在法定制度以外的非法刑讯才可以 被称为是“酷刑”。

  形形色色的刑讯

  刑讯使人剧烈痛苦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抽打、捆绑、压榨、拉伸及悬吊、站立、饥渴等。

  就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言,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相当宽松。主要的刑讯种类只有抽打“榜掠”、罚站、挟压这样几种。

  而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法律禁止对于公民施用刑讯。但在中世纪的欧洲,刑讯拷打是刑事法庭的家常便饭。比如和中 国一样的抽打逼供,在欧洲中世纪是漫无限制的。当时使用的刑具一般是皮鞭,甚至还在皮鞭的头部缀上铅球或水银囊,击打 在人身上轻则造成内出血,重则造成骨折。

  紧夹受讯人肢体来逼供的方法也是欧洲中世纪很多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且惯常是用铁制的、用螺纹夹紧的夹具, 比中国古代仅用绳索拉紧的办法更容易造成痛苦和伤害。比如铁制的“西班牙靴”就和夹棍类似,是用螺纹夹具夹紧受讯人胫 骨的刑具。《巴黎圣母院》里爱斯梅拉达就是被这个“铁鞋”逼得承认死罪的。德国的“铁帽子”又和中国古代的非法刑具“ 脑箍”相似,戴在嫌疑犯的脑袋上逐渐压紧,使人的双眼突出,痛苦不堪。为了逼供,还会用锤轻敲“铁帽子”,震荡波猛烈 刺激人的神经,剧痛难熬。在审讯“女巫”或宗教异端时,普遍采用这种刑讯手段,最厉害的一招是让水一滴一滴地滴在“铁 帽子”上,比锤击还能摧垮受讯人的意志,达到逼供的目的。

  欧洲更常用的刑讯手段是把人的身体拉伸到人受不了的程度。这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利用受讯者本身的体重,把人 吊起来,有的是绑吊双手,有的是绑吊单手,甚至是绑吊人的手指或把人倒吊半空,再加上皮鞭的抽打。为了加强效果,有的 时候还在受讯人的脚上绑上几块石头或铁块。针对宗教异端之类严重犯罪,西欧中世纪法律还允许使用一种称为“犹大的摇篮 ”的悬吊逼供,用滑轮装置将被告悬吊起来,下面放置尖角,顶住被告身体的某一敏感部位,以此逼供。或者是使用一种“吊 坠刑”,把被告的双臂在背后绑紧后起吊,吊到一定高度突然放松,被告身体快速下坠,在接近地面时被绳索猛烈拉扯手臂, 极其痛苦。

  另一种是利用绞车强行拉扯人的肢体,这就是让人谈虎色变的“拉刑架”。拉刑架有卧式的,也有斜放的。卧式的拉 刑架在英国又称之为“埃克塞特公爵之女”,因为据说是这位公爵在1447年把这种刑具引进英国,安装在伦敦塔里的。其 特点是两头都有绞车,将被告强行拉伸。斜置的拉刑架中最出名的是“奥地利梯子”,安装的角度为与地面成45度角,下部 装有绞车。至于要拉到何等程度才算是限度,这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最骇人的是“奥地利梯子”:要对着阳光可以看 到受讯者的内脏才算完结。

  另一种具有欧洲特色的刑讯手段是相反的:使劲压轧受讯人的身体来逼取口供。罗马时期对于奴隶的刑讯往往是用压 榨葡萄汁的压榨机压奴隶的身体,这在后来的中世纪时期也是广泛使用的。15世纪英国伦敦塔设置的“普鲁士之床”,则又 有新招:把人的四肢绑上,在腹部压石块。压的重量从50磅到100磅,一次压几个小时到几天。1726年在对一名叫巴 斯的嫌疑犯的审讯中,竟然在他胸腹部压上了203磅重的石块。《笑面人》里提到的就是这种逼供的刑讯。

  欧洲大陆一边的法国除了这些酷刑外,还采用往嫌疑犯嘴里灌水、再强迫吐出的酷刑,按法律的规定,一次“小审问 ”可以灌10升,“特别审问”就可以灌20升,反复次数则无限制。西班牙人、英国人用水逼供的形式又不一样,是把嫌疑 犯绑在一张椅子上吊到河流中央浸入激流,或者是把人倒吊在海边,让涨潮时的潮水淹没头部,以此逼供。

  中世纪西欧的刑讯室一般都是在地下室里,还有专门的“刑讯椅”。这是铁制的座椅,在扶手上、椅背上、椅面上都 密布铁钉,在扶手和椅子腿还有用螺杆夹紧被告手臂、手指、胫部的铁箍。普通人一坐上这椅子就会魂飞魄散,承认所有的指 控。

  刑讯制度的废除

  欧洲历史上使用酷刑逼供的刑讯制度实在是过于残酷,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废除酷刑逼供制度,成为最重要的革 命诉求。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出版了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书中直斥当时欧洲各国普遍采用的刑讯制度 为野蛮行为。这部著作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直接影响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新生的共和国政府宣布废除刑讯。但是直到1 9世纪中叶,大多数欧美国家才废除了刑讯逼供制度。

  中国古代法定的刑讯制度并不残酷,无论在种类上、伤害程度上都比同时代的欧洲要人道得多。只是法外的刑讯逼供 太普遍,给人印象深刻。另外欧洲的酷刑针对的只是部分叛教、异教、谋反、强盗等等的重罪,而中国古代的审讯制度,允许 法官对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当场决定使用刑讯。即使是婚姻、债务、土地之类今天看起来纯属民事诉讼的案件,法官也会对于他 认为没有讲真话的被告甚至证人打上几板子。所谓“人是苦虫,不打不招”、“人心似铁,官法如炉”之类的俗谚长久流传, 加深了民间对于诉讼的恐惧感。

  辛亥革命爆发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先生在1912年3月发布命令,禁止司法、行政机构刑讯逼供,“不论行政、 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并规定焚毁一切刑具。如有再行刑讯的,褫夺官职并判罚治罪。中国的刑讯制度至此 才算是在制度层面上画上了句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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