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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一次施工中头部受伤,治疗中他砍伤妻儿后自杀,海淀劳动局认定不属于因公死亡。日前,一中院撤销海淀劳动局的该项裁决,要求重新认定。
丈夫头部受伤后抑郁自杀
判决书显示,2006年11月,杨涛参加北京铁路局组织的施工,被铁棍砸中头部。杨涛就诊时自称总是头晕,睡不着觉。2006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在家中将妻儿砍伤后割腕自杀。
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推断杨涛头部受伤后出现抑郁情绪,产生用死亡解脱的想法,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杨涛的妻子认为,杨涛是工伤导致自杀,她向海淀区劳动局申请要求认定杨涛为因公死亡。
去年3月,海淀区劳动局认定杨涛的头部受伤属于工伤,但因是自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没认定为因公死亡。
杨涛的妻子起诉海淀区劳动局。
法院认定受伤与自杀为因果
一审时,北京铁路局提供杨涛受伤后的出勤表,证明其受伤后身体、精神正常。一审法院驳回杨涛妻子起诉,她上诉至一中院。
她的律师认为,杨涛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因工作受伤,由于北京铁路局没有安排科学的治疗,导致伤情加重,进而死亡,杨涛的死亡与工作中受伤有因果关系。
一中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涛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和精神疾病,自杀是受伤导致精神障碍的后果,与头部受伤有因果关系,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
一中院判决海淀劳动局对杨涛自杀“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错误,终审判决海淀劳动局对此事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