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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称因怀孕遭解雇欲起诉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1日05:43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邓辉 孙辰 实习生 韩婧雯)在医院干了6年,因怀孕反被解雇了。前日,王女士(化名)告诉记者,她认为医院做法有些过分,准备起诉医院讨回公道。法律人士表示,医院的做法欠妥,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应单方面解除合同。

  职工:因怀孕遭单位解雇

  2000年起,王女士就到武汉某三级甲等医院工作,2004年后她在医院耳鼻喉科做护士,期间每年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5月以来,她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初步判断为怀孕。王女士找到护士长要求休假未果。没过多久王女士接到医院通知,称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医院告诉我,我被解聘了。”王女士说,医院科室负责人称因她怀孕,不再聘用她为医院护士了。王女士执意要继续留在医院工作,但最终还是没得到单位同意。从2006年5月底,王女士就没有在医院上班了,一直呆在家里。王女士称,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就随意找个借口解雇她,这让她接受不了,希望医院给个说法,她准备跟医院打官司讨要劳动权。

  医院:解雇因不能胜任工作

  前日,记者采访了该医院耳鼻喉科护士长毕女士,毕女士承认王女士已不在医院上班了,但她对王女士所说的因怀孕被解雇有异议。毕女士告诉记者,医院每年都会与应聘人员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满后医院会选择性地续签,而王女士在业务能力方面表现一般,当初并没有与王女士签订合同,主要是认为王女士不太适合科室工作岗位。“最后的决定权在医院人事处,也不是我说了算”,毕女士称,医院并不是随意解雇。

  律师:医院的做法有待商榷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范金国律师认为,医院做法欠妥,如果医院因护士王女士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医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此外,范金国律师称,医院也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医院认为员工业绩考核不合格,应当拿出考核标准等证据,否则理由是不充分的。

  范律师建议:在合同期间内,如果因怀孕被单位解聘的,女职工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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