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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偿命”的幕后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2日10:3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孟粉

  背景:“我儿子已经没了,他还年轻,希望法院从轻发落,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被害人母亲梁建红一番话让法庭 内所有人震撼,也让被告人宋晓明因此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梁建红的宽容一时被传为美谈,人们尊称她为“中 国母亲”。

  因为被这位普通母亲的不寻常之举深深打动,也期望人世间多一些梁建红这样的当事人,为此,本刊在采访办理此案 的法官(相关文章《杀子之心,被一颗宽容的心融化》,刊载于2008年8月上半月)的同时,约请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本 文作者),透露了本案突破“杀人偿命”司法习惯的幕后故事。

  宋晓明故意伤害马刚致死案,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

  一贫如洗的来京年轻人宋晓明,在马刚的手下干了几天“黑保安”,后来一直想从自己原来的“工头”那里讨要拖欠 已久的560元工钱。索要多次没有结果后,两人相约见面。在约见地点言语不和,宋晓明拿刀扎了对方11刀,导致对方被 扎破了胃、肝、肺,当即死亡。

  只有三本卷宗的这起伤害案到了我的手里。我在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后,初步有一个疑问:这么凶残的伤害手段为 什么定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胆小的杀人者

  2008年5月6日,我在看守所里提讯了宋晓明。和案卷里的照片一样,宋晓明的眼睛仍然惊恐万分。他说话声音 很低,一副很胆怯的样子。

  供述的过程中,我一再提醒他大声一点。

  他停停顿顿地叙述着:“他骂我,还用拳头砸我胸口,我就推他,他就把我踹到地上了,还骂我,用脚踢我。我就急 了,从右后兜里拔出刀来,冲着他的大腿和腰上扎去。我先是扎在他左大腿上和腰上了,他就往回退了两步骂我,我当时看见 地上有血就害怕了,想跑,他把我拽回来,用后面水果摊上的水果打我的头,把我的刀给砸掉了。我回头看他,看见他就蹲在 地上。当时,他还说话呢,还骂我呢。我看见他胸口上的衣服破了,我就找人借手机拨打了120,因为当时我的手按着他的 伤口,我就求助旁边的人帮我报警。后来,旁边有一个女的帮我报的警。”

  “那么,你扎在被害人什么部位了?他胸部的伤口怎么回事?”

  “我就知道是扎在大腿和腰上了。他拿东西砸我时扑过来,我右手拿刀没记得向前扎他。他胸前的伤口应该是这时候 扎的,真的记不清了。”

  闭口不谈扎人的关键细节,他的态度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很常见。可是,从我掌握的证据来看,他的这种说法显然不符 合实际情况。因为,有一个目击证人看到宋晓明拿着东西朝马刚的胸部“给”了几下。

  接下来,在说到是否委托他人报警时,宋晓明急切地重复:“我真的让他们先打120又打110了!李某和她的女 朋友都在现场,能证明!”

  可是,在案的证人证言没有一个证实打110是受宋晓明的委托。后来到现场并报警的朋友李某也只是说:“我真的 记不清他(宋晓明)是否让我打110了。”而且案卷里并没有李某的女友赵某的证言。

  “主动投案”是否存在,直接导致宋晓明是否自首的认定,这都是必须查实的事实和证据。看到提讯时宋晓明的急切 心态,我告诉他:“你提到的关于报警的事情我可以再去查,但我首先需要知道一个真实的事情经过。”宋晓明低下了头,小 声说:“他身上的伤应该都是我扎的。”

  谁能还原现场

  提讯结束后,宋晓明的供述不再是卷宗里的“纸”了。我确信:宋晓明拿刀扎了马刚的胸部,马刚胸部的伤口是他主 动扎伤导致。但是,他扎人后一直捂住被害人胸口并报120救治,的确不想让被害人死去,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马刚身 上虽然有11处刀伤,但有7处刀伤是在身体非要害部位,力度也不大,其中有被害人夺刀导致的手部刀伤。

  目击证人证明,两人的对打过程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打击的部位和力度不可控制是符合生活常理的。为了印证 这种确信,我又打电话咨询出具尸检报告的法医师。法医师告诉我:“因为被扎时被害人是动态的,一刀扎进其胸部之后可能 导致该刀伤创口较长。”这说明,即便从宋晓明伤害的残忍手段来看,也无法推断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况且其后来的表现 也证明了他的确不想让马刚死去,宋晓明的主观上只能是伤害的故意。

  解决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问题,那么宋晓明到底有没有委托他人报警?卷宗材料里只有李某的证言,李某的女友 赵某是否能够证实宋晓明当时让报案?我立刻让公安机关去重新找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当时的情况。

  一周之后,公安机关送来了李某和其女友赵某的证言,李某这份证言里仍然记不清谁让打110了,但是能证实当时 是当着宋晓明的面打110,宋晓明是肯定能听见的,事后也未离开现场。赵某的证言同样也记不清到底谁让打的110,但 是宋晓明在旁边按住被害人的胸口,听到李某的报警没有离开。

  新的证据产生,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宋晓明事后的行为并非典型的主动投案,但是别人当着宋晓明的面报警而他仍然 捂住被害人胸口没有离开,是否符合自首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是否构成自首呢?

  虽然还要结合宋晓明在庭审时的具体表现,但是作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我坚信:尊重客观事实,并尽量还原客观事 实,是对所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彻底的保护和负责。

  因此,对于这个情节,在提起宋晓明故意伤害案的起诉书中,我是这样表述的:“被告人宋晓明作案后主动打120 急救电话,在听到他人报警后并未离开现场,后侦查人员将其抓获。”这种表述摆脱了原来“非抓获(查获)即是主动投案” 的模式。

  为了向法庭客观呈现宋晓明在故意伤害后的表现,在案件提起公诉同时,我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的 材料”,并做李某的工作,希望他能够在法庭上客观地陈述当时自己所看到的情况。

  法庭上的感人镜头

  2008年6月26日,宋晓明故意伤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前,李某在回复法院的传 唤通知书时表示不愿出庭。我在电话里告诉他:“你不需要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人格做任何评价,虽然你和他们都是朋友,但 是你的证言对认定宋晓明是否主动投案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你能凭着一个公民的良心,到法庭上陈述客观事实。”李某终于答 应出庭作证。

  庭审一开始,宋晓明对刺扎被害人胸部等关键环节仍然有意回避。在问到如何被抓的时候,宋晓明在法庭上又露出了 那种迫切的表情:“我真的让他们报警了。”

  在庭审调查出示证据阶段,我申请法庭传唤证人李某到庭,并询问了宋晓明当时的言语和行为表现。之后,宋晓明在 法庭上的态度明显发生变化,当庭表示悔罪,并表示以公诉机关的示证为准。我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将宋晓明伤害手段的残忍 ,以他后来的救治行为、主动投案的行为都向法庭做了阐述,并将宋晓明罪轻、罪重的情节一一列举,向法庭呈现一个尽我所 能接近客观真相的案件事实。

  案件庭审进行到民事辩论阶段时,宋晓明表示要卖掉父亲留给自己唯一的房产赔偿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的母亲梁女 士在庭上虽然泪流不止但表示:自己的孩子已经死亡,即使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能活过来,宋晓明还年轻,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

  这番话,感动了所有庭审人员,宋晓明更是泪流满面。

  当审判长表示宋晓明的房产因涉及多项权利难以拍卖赔偿被害人时,宋晓明立刻表示自己要卖血赔偿。

  法庭上,审判长结合马刚母亲的话,对宋晓明进行了教育。法庭审理结束后,被告人宋晓明当庭给被害人父母下跪, 并两次磕头谢罪。

  2008年7月14日,宋晓明故意伤害案在一中院宣判。判决书全部采信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并认 定了被告人宋晓明具有自首和事后救助被害人情节。在被害人家属请求从轻判处的基础上,判处宋晓明有期徒刑12年。

  “人性司法”不是口号

  该案在宣判时,北京一中院首次在该案的判决书的体例上进行了创新,在该判决书的最后一页附上了千余字的“法官 判后寄语”,表达了法官办理该案的一些感悟。

  我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也语重心长地对宋晓明说:“第一,希望你树立法制观念,相信法律、学习法律,做一名遵 纪守法的人。检察机关为查明你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取证工作,并申请证人出庭为你当时是否有主动 投案意图作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你的自首情节,这说明司法机关充分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你是负责任的;第 二,希望你认真悔罪、积极改造,做一名对国家、对社会、对被害人家庭有益的事;第三,希望你铭记被害人家属对你充分谅 解和宽容的博大胸怀,并以此作为自己做人的准则,回报社会。”

  作为承办这个案件的公诉人,对这个案件事后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和影响是出乎意料的。宋晓明的认真悔罪和积极赔偿 ,让马刚的母亲看到了犯罪嫌疑人善良的一面;而被害人家属宽容、博大的心胸进一步激发了宋晓明的悔罪心态,这难得的良 性互动在具有“杀人偿命”司法习惯的中国具有可贵的标本意义,被害人母亲的淳朴、善良、宽厚与博爱也得到了社会道义的 广泛支持,理当被弘扬。

  我没有再讯问宋晓明的机会,对于什么原因促使宋晓明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有了转变和他的心理活动和变化无从得知 。但是,作为案件的承办人,要想从犯罪嫌疑人亦真亦假、趋利避害的供述中捕捉真正的事实,不仅要靠耐心细致地审查所有 证据,还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机关的负责态度(并没有因为犯罪和家庭发生了重大事故,就 将他们推向了社会边缘)。司法的人性化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要在办理的每个案件中具体落实的话,可能就是大量具体、 复杂甚至琐碎的工作:为了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争辩重新取证;为了锤炼证言的真实,说服证人出庭作证。这样一来,案件处理 的结果,才能让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人性化、司法的温和与公正。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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