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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杭州8月22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2008年10月1日起,杭州市将对本市区登记上牌的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违规通行车辆将罚款100元,并扣2分。
限行车辆为使用本事去车辆号牌(含萧山、余杭)和杭州市区单位或个人使用非本市号牌从事道路营运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高污染车辆,判断标准是达不到国Ⅰ排放水平,汽油车基本为化油器供油,没有三元催化装置。对其他非本市号牌车辆暂缓采取限行措施,市属五县(市)车辆待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后采取限行措施。
据了解,此次对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今年10月1日起,再中河高架和上塘高架道路全线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第二阶段从2009年6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对地面道路: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西至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南起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限行时间为7点到19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