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女孩被室友疑为小偷跳楼表清白续:获赔十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2日13:46  新民网

  【新民网讯】两间女生寝室失窃,唯独小英未受损失,因此被室友怀疑是“小偷”。小英为示清白,从学校3楼一跃而下导致重伤。事后,16岁的小英将学校和7名同学告上法庭索赔33万余元。8月19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南汇区法院获悉,南汇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寝室连续失窃遭同学怀疑

  据南汇法院介绍,2007年5月下旬,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南汇分校12、13号女生寝室相继失窃,只有小英分文未丢。因小英在两间寝室都住过,招来两寝室7名同学的普遍怀疑。5月30日、31日晚上,7名同学聚集在12号寝室,询问小英失窃的钱款是否与其有关,小英都否认了。

  南汇法院表示,寝室失窃后,1名同学曾向学校老师反映过,在7名同学怀疑并逼问小英后,其中几位同学再次向学校领导反映此事,但学校领导和老师均未采取有效措施。

  为示清白跳楼导致重伤

  6月4日,小英返校。该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小英给室友小华发出两条手机短信,“我快受不了了”,“等120来了你们到窗口看就知道发生什么了”。随后,小英从三楼教室窗户跳下。后经医院抢救,小英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经鉴定,小英的伤势分别构成9级和10级伤残。

  法院认定学校与7名同学均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英的身体损伤是其本人意志主导下造成的,属自伤。小英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后,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选择自伤的方式抗争,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给他人及社会带来损失,因此,小英的自伤行为有重大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名女生在自己钱款失窃后,采用逼问方式对待小英,是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属违法行为,具有过错,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校方,具有对在校未成年人的管理职责,校方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其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故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确定小英的合理损失为24.25万余元,由小英自行担责50%,由学校担责30%即赔偿7.27万余元,由7名同学共同担责20%即赔偿4.85万余元;同时由学校和7名同学分别赔偿小英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和4000元。(文中人名均化名)(通讯员 富心振 新民网 胡彦珣)


不支持 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更多关于 宿舍 小偷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