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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可向旅游局申请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8日07:13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李舒瑜)从今年起,凡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及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业务的,均可向市旅游局申请奖励。这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为发展我市旅游业,加强我市对国外旅游客源市场的宣传推广力度,市旅游局近日出台《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对我市旅行社组织国外游客来深旅行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有四项,第一,包机外国游客。对以包机形式组织外国游客并以我市作为国内行程起点、安排游客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四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5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二,一日游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未安排入住我市酒店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2元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三,普通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7元人民币给予奖励。第四,高端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五星级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1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此项奖励实行按年度计评,计评期间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旅行社按此周期统计年度的入境游人数,作为评奖依据。各旅行社应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期间内向市旅游局书面申请上年的入境游奖励。凡未在规定时间向市旅游局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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