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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黑车” 立法依据有瑕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9日09:25  云南日报

  满满一车人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在部分市民认同“黑车”经营的背后,其实是城市公共交通还不够完善和便民的问题。不少市民表示,如果公交车能够直达目的地,也不会选择“黑车”。而专家高军建议,在改善公交服务的同时,可以将部分小区物管车辆纳入营运,并上缴管理费用,缓解交通供需矛盾。而在一片“禁黑”声中,律师李春光针对“‘黑车’一经查实要没收”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市民希望公交车再多些

  在对“黑车”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大部分市民希望公交车能再多一些,这样出行就会方便,降低出行成本。

  市民张女士说:“我们美丽新世界小区2004年才新建起来的,这里开始时没有任何一辆公交车进入小区。市民出行,要么自家有车,要么走五六百米到科光路口坐56路公交车,要么走上1公里左右到人民西路坐公交车,极为不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区里的‘黑车’生意也兴隆起来,最多的时候有20多辆,而现在有公交车进入后,‘黑车’就减少了。”

  市民陈女士住在兴苑路,但却在龙泉路上班。她说,家离单位较远,却没有一趟公交车直达。一旦转车,路上耗时要1个多小时。“而如果我打的,要花30元以上,因此我一般就选择坐25元一趟的‘黑的’,有时一个月坐下来,要花七八百元呢。说实话,如果有公交直达,我也愿意每天只花一二元钱呀。”

  本报记者 左学佳 (春城晚报)

  专家 建议将小区物管车辆纳入营运

  “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说到禁绝就有绝对之嫌,任何事情不可能做到绝对,禁绝只是主观愿望,而且依照目前昆明市一些部门对城市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而言,都不可能做到禁绝。”昆明市社科院社会所所长高军说。

  他认为,禁绝“黑车”,首先要有为民服务是最高宗旨的要求,只要市民有需求,就要有部门去实施、去执行,时时要有为群众解难题的思想,说到底其实还是有没有责任心的问题;其次是管理和执法部门要有长期的整治和打击举措。凡事贵在持久,各有关部门要有长期的整治办法,并且要协作配合好。内部管理体系的制定在于细致,在于合理。

  在禁绝“黑车”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市民的方便和出行等问题。这是个“堵”与“疏”的问题。在堵住“黑车”的同时,要在“疏导”上作文章,“疏”、“堵”并重。

  高军建议,在“疏导”方面有几件事情可以做:一是政府部门发放问卷调查表,摸清乘车人的需求,适时增加进出城郊的中小型客运车辆,延长运营时间,延伸运营线路,尽量做到有路就有车;二是可以采取在客运(公交)终到站组织出租车形成服务车队的方式,给予出租车一定的补贴;三是充分发挥居民小区物管公司的作用,可以将部分小区物管公司的车辆纳入管理范围,作为营运车辆,并上缴一定数额的经营管理费用,这样也可以一定程度缓解供需矛盾。但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养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本报记者 陈洁 (春城晚报)

  律师 没收“黑车”值得质疑

  “没收‘黑车’的规定具有明显的立法依据瑕疵和法理支持不足。《物权法》的出台彰显了我国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决心和态度,相关部分在处置公民财产时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否则,不仅达不到执法和规范经营市场的目的,还有可能使执法行为变得被动。”针对27日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决议》,西南林学院法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

  ●质疑一:立法依据存在瑕疵

  李春光律师认为,在1998年出台的《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尚未失去效力的情况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不应成为昆明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据。

  ●质疑二:不应“一律没收”

  其次,即便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收“黑车”也必须以“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前提条件,而并不是不问情节而一律没收,这实质上意味着采取没收“黑车”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定条件的。

  ●质疑三:“黑车”属于非法财产吗?

  再次,就没收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仅设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两种处罚类型。而究竟何为非法财物?是不是只要运用了该财物从事了违法行为,该财物就成了非法财物呢?李春光认为,判定某种财物由合法变为非法,只有国家的基本法律才有权设定。“黑车”的“黑”,应该是指没有办理营运手续而擅自上路营运的“黑”,而并非是指该车是事主非法占有。所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把“黑车”当成非法财产予以没收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质疑四:地方立法是否超越幅度

  最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按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省会一级政府仅仅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除非是其上位立法机关就没收非法财物有明确立法,它才可以细化而作出具体规定,即昆明地方立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处罚种类、幅度。本报记者 陈洁 (春城晚报)

  ■ 相关新闻

  开“黑车”最高罚10万

  本报讯 针对非法客运车辆带来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问题,从今年4月8日开始,昆明市交警支队、昆明市客管处、昆明市运政处联合行动,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客运的专项行动。

  执法人员发现,在昆明站、昆明机场、菊花村、大板桥附近“黑车”营运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执法人员分成3组,对这些地点进行流动、不间断的布控查处。被查处的黑摩的和三轮摩托车比例较大,这些非法营运车辆大多涉及违法改拼装,在执法中一并查处,但涉及黑面的、小轿车的违法营运行为主要通过客观部门鉴别以后联合查处。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对“黑车”非法营运的鉴别,主要依靠交警、客管、运政部门的互相配合。专项行动中,交警部门将民警分成便衣、取证、扣车3个行动小组,便衣民警前期侦查,确定了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后,先期调查取证,在接客上车时当场查处,并扣留涉嫌车辆进行处罚。根据相关规定,昆明市客管处可依法对“黑车”处以5000到10000元罚款,昆明市运政处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本报记者张扬 (春城晚报)

  ■ 背 景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如果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未制定的,方可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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