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 程宛/报道
本报白城讯 从3月10日至8月6日,通榆县男子田志富经历了其人生中颇不寻常的150个日夜。因为一桩涉嫌侵占罪的官司,田志富先被通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羁押到看守所。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通榆县法院于8月6日对田志富做出了无罪判决。当天,田志富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此时距离他被关进里面的日期刚好过去150天。“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怎么会做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事要有个说法。”昨天,记者辗转见到田志富时,他表示将于近日申请国家赔偿。
罪名成立 男子被羁押
今年40岁的田志富原任通榆县向海水库管理局工程科长。据田志富介绍,他于2004年在任职期内承包了一项与本单位有关的清淤工程,随后转包给刘某完成施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后面的官司就是这个总价37万元的工程引出来的,我当时答应给刘某25万元工程款,结算后给了他部分现金和一辆轿车,这么算下来还多给刘某5000元钱。”田志富说,他以为和刘某的合作就此结束,没想到对方于2007年将他告上法庭。
记者在一份法律文书中看到,刘某诉称自己应该从水库管理局得到37万元工程款,当时只是委托田志富去结算,但田志富并没有把钱全部交给他,而是携款下落不明。刘某据此要求以侵占罪追究田志富的刑事责任,并返还剩余工程款。
田志富向记者出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通榆县人民法院一审时认定田志富已经给付刘某工程款25.5万元,但身为工程管理人员的田志富负责该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不应该承包该工程项目,因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37万元工程款应归刘某所有。田志富拒不返还剩余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返还工程款11.5万元。
田志富告诉记者,在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之前,他已经因为涉嫌犯侵占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法院决定逮捕后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10日,他被执行逮捕,羁押到通榆县看守所。
被拘150天 法院改判
“这就是一个民事纠纷,怎么能跟侵占罪扯上关系?案子判出这样的结果,我当然不能服气。”田志富告诉记者,他得到一审判决后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采访过程中,田志富拿出了白城市中院关于此案的刑事裁定书。白城中院认为田志富犯侵占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通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8月6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再次做出判决。认为田志富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改判田志富无罪并驳回刘某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田志富说,他已经委托律师准备好了《刑事赔偿申请书》,将于近日递交到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他开始申请国家赔偿走出的第一步。
(请杨女士查收新闻线索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