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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住宾馆钱物被盗由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2日10:15  中国宁波网

  特别提醒:“十一”长假临近,外出旅游要注意财产安全

  本报讯(记者张 燕 通讯员蔡正元)随着国庆长假来临,不少市民开始为外出旅游作准备。日前,鄞州集士港工商所调解的一起住宿消费纠纷,为市民出游财产安全再次敲响警钟。

  上月底,武汉来甬经商的刘先生和朋友入住鄞州区集士港镇某大酒店四楼。次日清晨,刘先生和朋友一觉醒来,发现放在床头的皮包不翼而飞,包内有四万三千余元人民币、数码相机及手机等贵重物品,总价值约五万元。经鄞州警方现场勘察并调取酒店监控录像发现,窃贼当日用假身份证登记入住该酒店,于次日凌晨3时许用扫帚移动宾馆四楼走廊监控探头的角度后,乘旅客熟睡期间撬门入室实施盗窃。

  刘先生为此向酒店提出交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5万元。酒店认为已尽到告知义务,因为在大堂显著位置张贴了告示,告知消费者所携带的贵重物品需单独交酒店寄存,否则后果自负。同时酒店也表示,消费者无法证明其5万元经济损失的真实性,且该案件尚在警方侦破中,故拒绝赔偿。

  刘先生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后求助工商部门。集士港工商所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的权利”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刘先生登记入住该酒店,就与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包括财产安全在内的权利,酒店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虽然已单方面通过张贴告示的形式,告知贵重物品需寄存,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刘先生也确实无法进一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数目的真实性,即使寻求司法诉讼途径,也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工商部门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最终酒店方面同意以补偿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刘先生4000元,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随着国庆长假来临,又有不少游客将外出旅游,工商部门在要求酒店等消费、服务企业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的同时,提醒消费者外出旅游期间,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如果入住宾馆,贵重物品要尽量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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