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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唆使学生绑架女高中生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4日11:24  云南网

  为人师表的老师,竟然教唆自己的学生绑架高中女生,还勒索20万元!2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陆良某中学老师龚某因教唆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绑架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3名同案学生,分别受到了有期徒刑、缓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高二女生上学途中失踪

  今年2月29日清晨7时许,17岁的陆良一中女生杨洁(化名)像往常一样走出家门。由于距离学校不远,她每天都是步行去上学。“今天是星期五,放学就可以见到爸妈了。”杨洁父母在外经商,平时家里就是她一个人,高兴的她却不知道,一场灾难正向她袭来。

  家对面的道路上,停着一辆微型车。看见杨洁后,车上一前一后跳下两个人。“站住,否则就不客气了。”两名男子堵在前面,小声地警告。“你们干什么?”杨洁话音刚落,一名男子立即上前勒住她的脖子,另一人顺势抬起了杨洁双腿,强行将其抬上了面包车。扭打中,两名男子的帽子被打落在地。前后不过几分钟,面包车就从陆良县城消失了。

  女孩父母被勒索20万元

  直到中午12时10分,杨洁的父亲杨某接到嫌疑人勒索电话后,才知道孩子被绑架了。“对方说因老大贩毒被抓,需要很多钱,叫我预备60万元钱,最后谈好20万元。”杨某惊慌失措地向警方报案,希望民警将孩子安全地救出来。警方第一时间赶到杨洁的学校,证实其当天并未到校上课。仅仅过了40分钟,他再次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另一端传来了女儿的声音:“爸爸,我很坚强,我在车里”,不料话音未落,电话就被挂断了。此时杨某心里十分难过,他甚至有些后悔向警方报案,担心孩子不能安全回来。此后,杨某多次拨打陌生人的电话,但对方均处于关机状态。当日下午4时20分,杨某再次接到了陌生人的短信“下午5时把钱预备好,假如预备不好,一切后果都会发生。”

  原是师生狼狈为奸

  接到报案后,陆良县公安局、曲靖市公安局迅速组织10余民警赶赴陆良。70余名民警分成6个小组展开侦查工作。于3月1日11时许,成功将嫌疑人龚某抓捕归案。据龚某交代,他是陆良某学校教师,绑架杨洁一事,是他和自己的学生刘某一手策划的。当天12时10分,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三岔河镇被抓获,人质安全获救。

  经审讯,嫌疑人龚某交代,自己近期要结婚,但连酒席的定金都交不出来,便萌生了弄一笔钱的想法。经过一段时间的“踩点”,他发现陆良县城某宾馆的老板杨某很有钱,杨某的女儿就在陆良一中读书,平时单独居住便于下手。因担心自己一人不好作案,龚某将目光转向那些平时打架斗殴、不爱学习的本校学生身上,先后邀约了本校学生刘某、许某、王某、栾某、吴某等人,并预备了作案工具。2月28日,刘某和龚某到旧车交易市场租了一辆面包车。于次日清晨6时许,驾车来到杨洁住处守候并实施绑架,并将其关押到龚某三岔河镇的家中。

  警方于3月1日晚上11时,先后将相关嫌疑人抓捕归案。

  主犯获刑11年

  21日记者获悉,因为龚某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同时教唆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绑架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刘某、栾某、许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龚某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主犯,同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栾某、许某、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栾某、许某、王某犯罪未遂,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陆良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龚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栾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杨金红 张爱萍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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