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黄片事件”主角的法律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11:54   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驻京记者 郭薇灿

  2008年9月25日,和以前一样,任超奇结束了上午的工作,准备吃饭。但胃口却大不如前,看着可口的饭菜, 任超奇却没有多大胃口。自从自己因“淫秽视频”被罚一事被媒体曝光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这个28岁的小伙子做梦 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此“一夜成名”。

  任超奇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的时候,电话那头传来的声音显得有气无力,这段时间他也一直被无数的电话、 朋友亲人的询问、老婆的谴责困扰着,身心疲惫。虽然现在申请行政复议的结果还没有下来,但是任超奇说,不管最后结果如 何,自己都会用平常心来看这个问题。

  网警突然来访

  任超奇是河南南阳的一名普通市民,和同为南阳市民的李晋二人在南阳光彩大世界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本来生活一 直很平静,两人经营的小店生意也刚刚有了起色,却没想到因为自己2007年下载在电脑里的淫秽视频,给他带来了麻烦。

  那是8月18日上午,任超奇和往常一样看守着店面,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警支队三名民警突然造访,他们全着 便装,其中一人出示了警官证,来到了店里,称合伙人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

  任超奇介绍,刚开始开店经费比较紧张,当时店里有两台电脑,一台是李晋的,一台是任超奇为了省钱从自己家里搬 到公司来用的电脑,以方便工作。当时网警打开了李晋电脑检查之后,并没有发现可疑的地方,于是又顺便检查了任超奇的电 脑,并在任超奇的电脑中发现了两段黄色视频。

  “他们扣押了我的电脑主机,并让我下午去局里一趟,我去做了笔录,并一再说明刚做生意,经济紧张,少罚点吧! ”任超奇说。知道自己因下载黄片将要受到处罚的任超奇连忙向网警进行解释,说这部视频是他前一年下载的,长约30分钟 ,当时自己还没有结婚,只是好奇下载来看看,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只是事后放在电脑里忘记删除,希望能得到网 警的宽容处理。

  下载黄片被罚1900

  但是网警似乎并没有因为任超奇的解释而网开一面。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 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真是飞来横祸。无奈的任超奇拿着处罚决定书悻悻地来到尚未开门营业的店中,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自己看淫秽视 频虽然不对,但只是他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类似夫妻在家中看黄片,应该算不上违法呀。并且,任超 奇觉得罚金数额也太大了,他说:“罚得太多了,如果罚500元,我还能接受。”

  觉得冤枉的任超奇晚上立即向北京的律师咨询网警对自己的这项处罚是否合理,律师认为量刑过重,于是,越想越气 的任超奇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为自己讨个公道。

  据了解,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称,对任超奇的处罚,有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鉴定为证 ,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记者查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 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热议网上声音一边倒

  淫秽视频事件被媒体报道后,迅速成为各大网站热议的话题,任超奇与南阳办案网警一度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有网友认为,个人在网络上获取需求的信息,私人浏览和观看,没有传播,属于隐私,并不违反治安条例。再者,个 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司法机关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 有证据证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不良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 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更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 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立法 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 高于规章;并且这个《管理办法》是1997年发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 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管理办法》来处理。

  也有网友认为:此事件类似于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这应该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而是一个道德问题。下载淫秽视频仅限于个人观看,‘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公权干涉,何况仅是‘电脑中存黄片’ 呢?”

  “假若这个处罚成立,那以后我们可就人人自危了,天下还有真正不违法的网民吗?”多数网民都表示出对网警执法 的不理解。

  中央电视台“马斌读报”中也善意地提出:“网络警察监控网络不良信息的态度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执法的边界如何 分清一定要慎重,执法的前提是不要侵害个人权利。”

  网警主动作出回应

  “一个正常的案子,我们按正常程序办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常处理,咋就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闹出这么大的动 静?”南阳市公安局主管网络的副局长柳维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随后,网警支队召集有关人员为此事专门进行了座谈。

  针对网上拿陕西“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拘”事件相比的议论,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杨有富认为:“人家夫妻是在 家,而他是在门面房内,这是公众场所;更重要的是,此事与夫妻家中看黄碟一事有本质上的不同,即适用法律的问题。”

  杨有富表示,陕西一事是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于法无据。“我们查处此案是有法可依的,假若发现任超奇电脑里有淫 秽视频电子文件而不去处理,那我们就是不作为,不负责任。每年市人大都会有议案提到网络涉黄问题,我们要对所有网民, 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负责。况且,类似的事件我们每年都要处理几起,并没引起大惊小怪”。

  另外,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查阅淫秽信息处罚规定的说法,南阳市公安局宣传科副科长梁是中认为,既 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

  虽然自始至终都认为做得没错,但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评论与无形压力,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还是十分慎重地通 过书面形式向上级作了汇报,并恳请作出指示。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处罚任超奇所适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既未废止,就依然适用。

  对于大多数网民所担忧的“天下没有不犯法的网民”的问题,网警支队政委季德宾笑着说:“我们网警办案有一套很 严格的程序,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们对入网电脑开展的检查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并不是想 去哪儿检查就去哪儿检查、想查谁的电脑就能查谁的电脑。”

  “成名”后的困扰

  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事情的结果到底谁对谁错,现在还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目前,任超奇已向南阳市公安局 法制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已将副本提交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他还表示,想委托律师到法院打行政官司,但是必须等 行政复议的结果出来之后。

  任超奇无奈地跟记者说,现在的他已经成了一个名人了,他很感谢网上这么多网民都在为他讲话,也证明了下载这个 事情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但仍对他的生活造成了困扰,邻居和朋友暂且不提,任超奇说,自从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小两口经 常因为这件事情发生口角,任超奇的老婆认为这毕竟是一件不怎么光彩的事情,“何必闹得这么大,影响会很不好。”

  但任超奇认为,自己是一个男人,这没什么了不起的,以平常心看待这个问题就可以了,现在他只是维护自己本身的 权益而已。

  专家观点

  姜明安:对任超奇的处罚

  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记者就本案中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姜明安先生。姜明安教授了解此案的经过之后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 章更应该依法修改。

  姜明安教授说,《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警方在办理任先生 的案件或其他任何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应该适用法律。如果法规、规章如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 用法规、规章。本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位阶明显高于《管理办法》,显然首先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针对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 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但是,优先适用特别法和新法是 有条件的:其一,特别法和一般法,新法和旧法必须是是同一位阶(何况《管理办法》还是旧法);其次,必须是同一类事项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处理规定,即特别法和一般法、旧法和新法调整的是同一事项。

  姜明安教授同时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中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就本案言,1 997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明显违反了2 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部在清理规章时,本应自行废止或修改。现在公安部 既然没有自行废止或修改,则可由国务院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姜明安建议任超奇依照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以“适用依据错误”撤销 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复议机关或法院在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要求被告重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复制”进行解释:“复制”是否包括“下 载”,“下载”是否即“复制”。就本案而言,姜明安认为当事人的下载行为如纯粹是为了本人“查阅”,则不宜解释为“复 制”。当然。对此作出有法律效力解释的应当是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 .com.cn/fazhizhoubao)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