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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称不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9:16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接受采访表示后悔

  9月25日上午,记者拨通了李某的手机。通过对话了解到,李某现在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他称自己有“心理疾病”,有气没地方发泄,才出此下策。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往她们喝茶的茶壶内倒入自己的尿液和唾液没有?

  李某(以下简称“李”):倒了,确实有这么回事,我在警察面前也承认了。

  记: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李:说来话长,主要是因为平时工作上的一些摩擦,而且自己也有一点心理疾病,曾到桂林医院看过。

  记:你们都是同事,有什么事情为何不当面讲清楚?

  李:做财务工作的,工作压力很大,平时给她们布置任务,要求相对严格一些,对方便接受不了,于是发生争执。自己又没有什么个人爱好,也不喜欢向领导打‘小报告’,心里窝了一肚子气没有地方发泄,于是就想到采取这种方式来报复她们。

  记:你现在对这件事情感到后悔吗?

  李:当然后悔了,自己曾经倒过以后就后悔过,但后来控制不了自己,没有办法,便继续做了下去。

  记:现在你已清醒过来了,如何看待你的行为?

  李:这是工作上的摩擦,不扯那么多了。

  公安部门称不构成犯罪

  记者从当地公安机关在7月29日出具的调查报告上看到,该县公安局于6月10日将该案列为“投毒案”调查,并将茶水及部分可疑尿液送往自治区公安厅作毒物分析、检验,同时还将部分可疑尿液送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尿常规检验。尿常规报告示酸碱度正常、尿比重正常。

  7月4日,自治区公安厅物证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从所送检材料中,均检出1,7-二甲基黄嘌呤和氨茶碱。这就表明,茶水内除含有尿液以外,还有这两种物质。3名受害者到广西工人医院诊断后,结果表明无铅、砷、氟、毒鼠强中毒。

  之后,李某在调查中除了承认倒入尿液和唾液外,一直否认倒入药品。刑侦大队在李某住处没有发现有可疑药物,调查也未发现李某购买过可疑药物。因此,当地公安机关定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而相关法律也没有对李某的处罚依据。

  据此,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撤消对李某投毒一案的调查。

  受害者要依法维权

  李某所在单位的监察室负责人说,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报告,他们已决定在9月1日将李某调到下属某单位上班。

  对此处理,3名女当事人表示,检验结果显示,茶水中还含有氨茶碱和1,7-二甲基黄嘌呤。这是治疗哮喘病的药物,若长期服用将会出现多项不良反应,如早期恶心、失眠等,直至呼吸、心跳停止致死。而她们出现的一些症状,跟早期不良反应极为相似。而且李某曾特意送给她们一罐咖啡,内中可能暗藏玄机。

  她们说,李某的行为严重践踏和蹂躏了她们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一定要将李某告上法院讨个公道。

  桂林市某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说,此事肯定构成了民事侵权,往别人喝茶的茶具内倒入尿液和唾液,给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伤害。因此,受害者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并提出赔偿。

  律师说,受害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等待法院根据李某行为的情节程度判决是否构成侮辱罪。而李某的行为长达几个月,情节严重,若法院判决侮辱罪成立,等待李某的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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