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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太婆寻人养老承诺去世后以房相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9日04: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讯(记者 彭博喜 摄影 金世宗)“我一个人很孤单,希望有家庭能容纳我,等我‘走’了后,送房产作为回报!”昨日下午,家住郫县红光镇西华大学的退休教师周婆婆致电本报称,72岁的她于2003年离婚,虽有一双女儿但关系冷淡,在一起团聚的时间很少。孤单的她很想感受久违的家庭温暖,希望有家庭能容纳她安度晚年,养老送终之后,她可赠予一套49平方米的房子。

  寻人养老

  太婆欲赠一套房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西华大学周婆婆的家,周婆婆住的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标明:面积为49.55平方米,1978年修建,房屋所有权为周婆婆。“如果有家庭能容纳我养老,我就把这套房子送给他们!”据周婆婆介绍,她和丈夫原本在湖南工作,婚后育有两个女儿。1981年从湖南转回西华大学(原为四川农机学院)任教。从1983年开始,夫妻俩便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直到2003年,才办了离婚证结束了40年的婚姻。

  女儿支持

  谁给她养老谁得房

  周婆婆说,她和丈夫闹离婚那年开始独居,两个女儿在父亲的怂恿下渐渐疏远她。那么对于母亲赠房养老,女儿如何看呢?昨日下午,记者与周婆婆的大女儿尹某取得了联系。尹某表示,因为姐妹俩都有自己的家,所以平时很少去看望母亲。“如果谁愿意给她养老送终,那套房子可以赠送给对方,我们决不干涉!”尹某说。

  律师意见

  有法可依但存在风险

  对此,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的抚养协议。养老赠房是完全可行的。但王律师提醒,“养老赠房”存在风险,即在被抚养人离世后,抚养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往往会产生继承权纠纷。所以,抚养人一定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签定周密的《遗赠抚养协议》并作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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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赠父亲房子后

  女儿要赶老父走

  本报讯(宋欢 龚晓明 见习记者 易婷)74岁的老父亲将自己分到的福利房赠与女儿,岂料,女儿获得房子后要将父亲赶出去。老父亲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于前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据罗大爷介绍,1999年8月,他分得单位一套福利房。同年12月,他与女儿小娟(化名)签订了具有遗赠抚养性质的赠与协议。但罗大爷称,女儿得到房子后,多年来对他的生活不管不问。今年8月6日下午,罗大爷和罗小娟发生争吵。罗小娟声称房子已归她所有,她要拿去变卖,喊罗大爷搬出去租房住。罗大爷愤怒不已,于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和女儿在1999年签署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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