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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是经济纠纷是经济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11:48   都市时报
  对于王金秋案的来龙去脉,负责侦办该案的张警官和何警官说:“该案不是经济纠纷,而是经济犯罪。该案从立案到取保候审,任何一个过程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我们完全是在依法办事。”警官说,该案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是“烫手山芋”。“考虑到他的孩子还在上学,其中一个还身有残疾,我们对他实施了取保候审。谁知他想赖账的意图这么明显,如果投资者都像他一样借钱不还,钻法律的空子,昭通有多少个100万让他们贷啊?!”

  对于插手经济纠纷的质疑,张警官称,这绝对不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很多东西还没有最终定性,但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及多起群众举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的。“还钱的多少只影响到本案的量刑,对于定性不会有任何影响。”警察强调,下一步,等搜集到的证据确凿、充分,将对王金秋依法实施逮捕。

  信用社:有钱不还恶意逃避

  谈起王金秋一案,信用社当年负责王金秋贷款业务的马经理称,签订贷款合同后,王金秋生意经营得不错,开始时一直按时还款,后来因经济困难还续签过合同。后来,王金秋就去贵州做生意,还不出钱来后,信用社让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认可。一开始他是签的,到了2005年,王金秋就一直拒绝在上面签字。无奈之下,信用社只能把催款单发给农资公司。但款项也未追回。

  据了解,之后,农资公司向昭通市公安局报警。信用社董事长余平及负责人曹先生表示,王金秋主观上既没有还款的意愿,还故意想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债务,他具有偿还能力,但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他转移了昭通的所有财产,然后在外地开着注册资本上百万的公司,开着高档轿车,这明显属于有偿还能力但恶意拖欠的行为。”3位信用社高层称,王金秋与农资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本身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如果有需要信用社提供证据,信用社将积极配合侦破此案,为农资公司追回损失。

  农资公司为何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农资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该案尚在侦查阶段,不便发表任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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