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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参加同学生日聚会坠楼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17:29   民主与法制杂志

  为了庆祝同学生日,七名高中学生结伴来到一家酒吧喝酒助兴,他们从下午2时一直喝到晚上9时。令人想不到的是,其中一名女学生意外坠楼身亡;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父母愤而将酒吧老板和“酒友”们一并告上了法庭。

  -郭丛生 孙素平

  2008年7月2日,发生在河南省登封市一家酒吧里的高中女生酒后坠楼身亡而引发的诉讼案,随着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公开宣判,终于给了涉案各方一个公正的说法,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

  参加同学生日聚会 不想意外坠楼身亡

  2007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六。春节喜庆的氛围依然笼罩在河南省登封市上空。

  吃过中午饭,父母外出走亲访友,闲暇在家看精彩电视节目的张姣,突然被一阵敲门声打扰。

  “谁呀?真让人扫兴!”张姣自言自语并极不情愿地起身打开了家门。

  “姣姣,今天是我的生日,我准备邀请几位同学,在市区一家酒吧里庆贺一下,你也一起去吧!”刚一打照面,来人之一者便发出了邀请。

  今年刚满17岁的张姣,就读于登封市某高中,来人是她的同班同学王甜和李贝。平日里,她们关系很好,因而当王甜发出邀请后,张姣没来得及告诉父母,便欣然同意前往。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这次前去参加同学的生日聚会,竟会是自己的 “最后晚宴”。

  王甜邀请同学们聚会的酒吧,位于登封市北环路。

  王甜、张姣和李贝在蛋糕房购买了一个生日蛋糕之后,先期到达了酒吧。紧接着,王甜邀请的其他好友赵强、孙峰、石龙和何飞四人,也陆续到达。

  一阵异口同声的“祝你生日快乐”之后,在优美的音乐声中,七位同学欢歌笑语,连连碰杯,不到两个小时,就喝光了30瓶啤酒。

  由于喝酒过猛,王甜、张姣和李贝三位女同学已微有醉意。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酒吧老板王海标却没有出面制止。

  由于室内温度燥热,张姣不顾众人劝阻,起身坐到了窗台上“吹风”。不想这扇窗门早已被人打开,醉意正浓的张姣往后一靠,只听一声尖叫,就头部朝下从二楼坠落了下去。

  意想不到的悲剧瞬间发生,王甜等六人一下子惊醒了。他们赶快叫来酒吧老板王海标,众人合力将张姣送往医院抢救。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张姣伤势过重,医生虽然尽力救治,但10天后,张姣还是离开了人世。

  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经过现场调查做出结论:酒吧窗户有缺失,且没有安装防护网,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张姣坠楼死亡。

  父母依法替女鸣冤 涉案人员相互推诿

  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儿瞬间失去了生命,这让张姣的父亲张顺和母亲周容非常伤心。他们认为,王甜、李贝、赵强、孙峰、石龙和何飞(以下简称王甜等六人)身为张姣的同学和朋友,在明知她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仍让其饮酒,且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制止不力,因此对张姣之死负有赔偿责任。王海标作为酒吧的经营者,因其管理不善,且没有提供合法安全的消费场所,所以同样负有赔偿责任。

  针对这一事实,张顺和周容曾多次找到王甜等六人及王海标讨说法,但他们不是相互推诿,就是称自己没有责任。万般无奈之下,张顺和周容愤然起诉,将王海标及王甜等人一并告上了法庭,强烈要求七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极其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庭审中,针对张顺和周容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海标道出了自己不愿赔偿的5条理由:一是自己租赁的楼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设计规则,经营场所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王甜等六人明知张姣不能饮酒,不但不制止,反而劝酒,最终因保护不力导致张姣坠楼死亡,所以他们才负有赔偿责任;三是张姣自身的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四是张姣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对张姣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五是自己作为一名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王甜等六人则辩称:我们在喝酒过程中都是随意喝,没有人劝酒。张姣怎样坠楼,我们不知道,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海标以及王甜等六人的说法,张顺和周容很难接受。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他们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结论、抢救女儿花去的费用等证据,以此证明王海标以及王甜等六人对张姣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赔偿损失更是理所应当。

  法院判决均有过错 造成损失责任分担

  经过数次认真研究,2008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该院认为,张姣作为未成年人且正处于在校就读期间,进入酒吧并且大量饮酒,自己不慎坠楼,造成死亡,原告张顺和周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能依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故应对张姣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被告王海标作为酒吧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的规定,并且未履行确保服务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对张姣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甜等六人作为张姣的酒友和同行者,在与其共同饮酒之后,就衍生出了负有相互扶助、照顾,相互保障安全的行为义务。在明知张姣醉酒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履行这一行为义务,故应对张姣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六人应对此30%的责任,按公平原则平均承担即各承担5%。因六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院同时认定,原告之女张姣应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原告本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72000元,被告王海标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4000元,被告王甜、李贝、赵强、孙峰、石龙和何飞共同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4000元。随后,法院作出判决,除了被告王海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4000元外,被告王甜、李贝、赵强、孙峰、石龙和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9000元,共计54000元;案件受理费2 300元,被告王海标承担1150元,被告王甜、李贝、赵强、孙峰、石龙和何飞共同承担1150元。

  警钟长鸣 让学生远离酗酒危害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商务部先后制订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法律法规虽然先后出台,但未成年人到商店买酒、去饭馆喝酒似乎仍然畅通无阻,未成年人因酗酒受伤和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个个稚嫩的生命随 “酒”消逝令人惋惜,酗酒之风对纯净校园文化的侵蚀则更加让人焦虑。成人世界里的酒文化,岂能在孩子们中间大行其道?

  据某中学一位张老师透露,在他所带的班级里共有58名学生,而有过饮酒经历的男生竟然占据一半以上,女生中也有1/3曾经喝过酒。

  学生们为什么频频出入酒馆,甘愿与酒精为伍?在随机走访的六名学生中,一名学生对喝酒颇为无奈:“别人过生日,连女生都跟着干杯,你说你喝不喝?别人过生日,你去喝,你过生日人家才能来捧场。再说,也只有同学过生日时,家里才会给钱,才可以不回家吃饭。”

  这名学生的话,在一些家长那里得到了印证:“现在孩子都是独生子,一个人在家挺寂寞的,父母都希望他们能多交几个朋友,能多参加几次‘聚会’与别人多多交流,所以每当孩子提出这种要求时,当父母的肯定不会拒绝。”

  一方是孩子为“交友需要”言之凿凿,一方是家长为“满足需要”心甘情愿,看似合情合理,然而,这样的“尺度” 并非每个孩子和家长都可以把握好的。

  针对上述情况,不少学生家长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和“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让孩子远离酗酒危害,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温暖、没有被酒精所浸染的安全环境。因为这不仅仅是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张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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