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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者被错判受贿 入狱8年后遭污告者之子追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2:21  扬子晚报

  早在1997年,泰州市海陵区法院认定,该市陵光集团总经理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中间人”鲁某某好处费12万元,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去年6月“中间人”鲁某某去世,其子鲁某在处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当年滑某打给父亲的一张12万元欠条,要钱无果后,将滑某告上法庭,海陵区法院于去年9月13日判决:滑某归还鲁某12万元!如果法院认定当年滑某受贿罪成立,那么如今“欠债还钱”就“说不通”,反之如果滑某借钱成立,那么当年就是判错了。昨天上午,泰州市海陵法院就这桩12万元的蹊跷案件再次开庭。

  为12万,他曾被判8年

  昨天,在一份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1997年)泰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当时法院认定,时年48岁的滑某在担任该市陵光集团(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于1994年7月通过中间人鲁某某介绍,以“合作开发”的名义,由其公司借给海南一家公司500万元,鲁某某因此从海南这家公司领取了15万元的好处费,并交给了滑某,鲁某某从中分得3万,滑某实得12万元,得到的赃款滑某主要用于房屋装潢等开支。加上其他2万元说不清楚的赃款,法院最后认为,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最后法院判处滑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昨天中午,早已服刑期满的滑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年鲁某某是他的朋友,双方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后鲁某某因为经济问题被审查。所谓12万元“贿金”,是鲁某某当时为“立功”诬陷他的。事实上,这个12万元是他向鲁某某借的,当时并出具了欠条。苦于没有借条存根(或复印件),尽管他当时一再申辩,但被鲁某某“一口咬死”的他,最终还是被法院判了8年。

  有人拿着欠条要他还钱

  滑某告诉记者,刑满释放后,他到处奔走呼喊,但真正能救他的鲁某某还在服刑,事情就一再耽搁了下来。让他没想到的是,鲁某某07年刑满回家后不久,就因病去世了。就在他感叹“自己的事情永远说不清楚”时,去年6月的一天,鲁某某的儿子鲁某突然找到了他,说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当年他打给其父的一张12万元欠条,鲁某要滑某还钱。滑某说,当时看到这个欠条,眼泪就下来了,心里有说不出的滋味,为这个12万元“受了天大的罪”。“还钱可以,但要先把我自己的事说说清楚”。因此,滑某当场婉拒了鲁某要他马上还钱的要求。

  为讨回父亲当年借出的12万元,去年8月,鲁某一纸诉状将滑某告上了海陵区法院。同年9月13日,海陵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记者在由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出具的(2007年)泰海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滑某向鲁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有鲁某提交的由滑某出具给鲁某某的借条证实,应予以认定。鲁某作为鲁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滑某应归还鲁某12万元欠款。

  知道“不好”,法院主动要“再审”

  “既然当年不认为我是借贷,而是以受贿罪判了我8年的刑,今天为什么又要判决我还这12万元钱?” 或者“既然认定我和鲁某某是借贷关系,当年为什么又要定我为受贿罪?”拿着由一个法院出来的两份判决书,滑某找到该法院“要说法”。

  滑某向记者介绍,情知“不好”的海陵法院,马上给他们发了另一份民事裁定书,这份(2008)泰海民再初第7号裁定书说,去年该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现法院院长发现判决有错误,需要再审。时间就定在昨天上午。

  记者了解到,由于身份特殊,当年滑某被抓曾在当地引起巨大震动。因此,昨天上午该案的再审现场吸引了众多旁听者,记者自始至终旁听了整个庭审。

  记者发现,与一般案件原、被告发生激烈辩论不同的是,由于事实清楚,滑某承认借了钱,参加庭审的鲁某和滑某几乎没有任何冲突,他们甚至连律师都没有请。审判人员对借条的由来,以及当年滑某向鲁某某借钱的细节等进行了仔细调查,法庭当庭没有宣判。

  民事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果没有异议,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再审”。面对如此蹊跷的做法,海陵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王主任表示,“是人,都会犯错误,就是法律也在不断修改。”

  滑某或者不还钱或者无罪

  “再审判决只可能出现两种可能,法院或者判决滑某不必还钱或者认定当年是一起错案。”江苏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美春表示,如果民事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说明当年刑事判决出现了错误,法院应该以再审民事判决的新事实作为证据,提起刑事再审,对滑某作出无罪判决,此后还将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如果再审不支持原审,说明滑某和鲁某某不存在借贷关系,滑某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无需还钱。

  本报记者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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