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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邻居2名大学生绑架后杀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8:58   亚心网

  亚心网讯 (本网记者 纪路) 今年4月23日,石城一名叫张宝宝(化名)的13岁少女放学回家途中遭遇邻居绑架,并被残忍杀害。都市消费晨报北疆新闻于5月22日以《13岁女孩遭邻居绑架灭口》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这起震惊石城的“4.23”绑架案牵动着无数市民和家长的心。10月15日,新疆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恶性绑架案进行公开审理,近百名市民自发前来旁听,泪洒法庭……

  案情回放:少女惨遭邻居绑架杀害

  今年年初,刘某某前往境外赌博,在所借赌资输光后返回家中。4月中旬,刘某某急于筹钱归还欠款,便起了伙同时某某绑架、杀害与其住同一栋楼的石河子市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张宝宝,向其家人勒索钱财的歹心。

  4月23日中午,刘某某看见张宝宝一个人放学回家,就以“帮忙寄信”为由把张宝宝骗到家中,用胶带封住她的嘴巴,在强迫录下张宝宝求救的录音后,两人共同残忍地将其掐死,并将尸体藏匿于刘某某家的地下室。

  当天下午,时某某给张宝宝的父亲打勒索电话:“你女儿被我们绑架了,不准报警,准备好30万元钱,晚上等我们电话”,并在电话里将事先录制好的张宝宝求救的声音放给她父亲听。次日凌晨2点左右,两人将张宝宝的尸体装入尿素袋,投进小区附近一处偏僻林带的窨井。

  案发后,警方根据影像图片资料进行排查,最终将刘某某、时某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5月15日,两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2日,经农八师检查分院批准依法逮捕。

  庭审现场:近百旁听者泪洒法庭

  当日上午10点10分,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旁听席上密密麻麻,近百名旁听者中,除了当事人的亲人家属外,大多为事发小区的街坊邻居以及一些热心市民。

  在这场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张宝宝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年仅34岁的妈妈穆女士静静地坐在原告席上,面部有些呆滞,眼里不断溢出的泪水,泄露了她心底久久压抑的伤痛。

  在法警的押送下,当凶犯刘某某、时某某身穿囚服,带着手铐脚镣被带上被告席时,悲伤至极的穆女士情绪失控,从原告席上愤怒地冲向两名被告人,“还我女儿!”的哭喊声撕心裂肺,伤痛的气氛令在场的旁听者无不动容、唏嘘,被害人的亲友、一些街坊邻居以及两个被告人的家人都忍不住失声哭泣。

  法庭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今年28岁,大学本科文化,家住石河子市某小区。1998年,曾因抢劫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时某某,27岁,大专文化,案发前,是农八师142团某单位工人。

  案发后,警方根据影像图片资料进行排查,最终将刘某某、时某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5月15日,两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2日,经农八师检查分院批准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针对案件细节对两个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法庭讯问和当庭对质。法院的庭审调查进行了一天。

  当法官讯问刘某某与被害人张宝宝是何关系时,他迟疑片刻,低头说,“认识,我们住在一个楼,我是看着她长大的。”这句话再一次激起张宝宝家人悲愤的泪水。而绑架张宝宝的目的,他称“是为了索取钱财,因为她父亲开公司,她家有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时某某为勒索财物,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张宝宝,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9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两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作案细节,两被告人则相互推诿、各有说辞。二被告人的律师分别为二人进行了辩护。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张宝宝的父母提出,除了依法追究刘某某、时某某的刑事责任外,两被告还应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1万余元。

  对于民事赔偿,刘某某、时某某当庭均表示:愿意赔偿。“本人没有赔偿能力,但希望通过家人、父母能给予受害方赔偿。”

  因本案案情重大,下午7点,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定期宣判。

  张宝宝74岁的奶奶被子女们搀扶着走出法庭时,依然泪水挂满腮:“孩子走了,我的精神也跨了,没有一天不掉泪,到现在都不能接受孩子已不在的事实。我们平时和刘某某妈妈的关系这么好,还给她家借过钱,怎么也没想到她儿子会下这样的狠手。”老人颤动着声音说,“孩子死得太可怜了!就算她伤残了还活着,我都能原谅他们免去死罪,可是他们太残忍了,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听说这个案子后也非常气愤,我的孩子也在上学,出了这个事后,班都无心上了,天天要接送孩子上学。今天我专门来旁听这个案子,看看这些凶犯的可悲下场。这样的杀人恶魔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市民王先生义愤填膺地说。

  据了解,两被告人共同商定了实施方案,购买了IC电话磁卡、透明胶带、绳子等物以备作案时用,并一起选择了抛尸地点,准备了铁钩以备抛尸之用,后因时某某返回142团而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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