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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救助站受辱精神失常 上诉5年仅获千元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10:41   南方新闻网

  受辱救助站五年之后

  记者 赵凌 发自北京

  -编者按:一位五年前因在救助站受辱而精神失常的女人,曾得过到从新华社到本报等众多媒体的关注。但五年过去了,诉讼的路来而复往,公正的判决至今未临。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反复强调要“司法为民”,要各级法院 “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下大力气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面对这样的案例,基层法院有必要慎思笃行,真正从每一例个案的审判上,落实最高法院的“司法为民”宗旨。

  45岁的薛宝玲被丈夫双手捆绑着来到北京。因为精神病,薛宝玲被拒绝登上火车,两人从陕西一路搭汽车而来,走走停停,七天后“挪”到北京。2003年,薛宝玲在南宁救助站接受救助期间遭保安猥亵后精神失常。新华社报道后,此事曾一度扭转。

  但5年时光,除了得到过法院判决的1000元赔偿外,他们一无所获。5年时光,因为无力接受系统治疗,颠沛流离中,薛宝玲从抑郁状态最终成了一个被鉴定为“智力为零”的精神病人。

  被伤害成精神病,只得千元赔偿

  2003年9月,薛宝玲随丈夫王建国来广西打工,途中钱包被盗,两人无奈前往南宁市救助站寻求帮助。入住第五日深夜,一位名为马兴发的保安先后三次进入薛宝铃宿舍当众对其进行长时间凌辱。

  突如其来的施暴导致薛宝玲下身出血,身体多处受伤,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悲愤中的王建国决定报案,被救助站领导想方设法降伏,两人最后被简单安抚后送回老家。

  然而返乡一个月后,薛宝玲开始出现明显的精神异常。很多个晚上王建国会被薛宝玲的尖叫惊醒,她会突然指着门说,“有人!”王建国决定带妻子再返南宁,要求救助站安排精神治疗。

  救助站最初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在新华社发出报道后,事情发生扭转,医院决定接收薛宝玲,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医院作出精神病鉴定,认定薛宝玲心理状态重度异常,而且与被猥亵有直接因果关系。然而不到一个月,因救助站停止支付医疗费,医院被迫要求薛宝玲出院。

  王建国再次前往南宁民政局上访,并向该局局长下跪。这位局长在无法劝说王建国离开的情况下,叫来警察。正是这一场面的出现,导致薛宝玲精神彻底崩溃,她从此只会说一句——“我没有犯法”,惊恐交加的疯癫模样成为人们眼中的“疯子”。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王建国决定起诉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救助站和肇事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由于低估了薛宝玲的病情,他们仅仅提出146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拒绝立案。2004年3月,王建国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后,南宁新城区法院决定立案。

  一个月后,王建国请的律师获知肇事保安因猥亵罪被判三年,因未被法院告知开庭,因此失去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机会。

  2004年5月,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预付薛宝玲医疗费1000元,其中南宁救助站承担800元,南宁保安服务总公司承担200元。所谓预付,该案主审法官王志坚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就是先付1000元,如果薛宝玲在继续治疗过程中费用超出这一数目,可以再提起诉讼索要。

  这位法官还进一步解释,此判决和薛是不是精神病没有关系。因为原告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依据。

  面对这个千元赔偿,王建国不知所措。但又无法改变,如果上诉就要提供薛宝玲的精神病鉴定,如此上诉才有意义,但他没有钱鉴定。

  一个偶然机会,中国政法大学数位师生义务帮助来京上访的王建国和薛宝玲代理上诉。他们的上诉意见认为,作为救助站的主管单位,南宁民政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预付的1000元医疗费用数额过低,根本不足以支持实际的医疗费用。上诉提出了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王建国和律师按规定时限递交上诉状后不久,法院却以他们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视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动生效。一番上诉全部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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