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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入院27小时后胎儿死亡 起诉医院获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7:19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剑兵

  本报济宁10月28日讯去年4月,产妇赵女士前往济宁市某医院待产,其间测量血压和监听胎心均正常,不料27小时后却被告知胎儿已经死于腹中。赵女士悲愤之下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11万余元。此案经三次开庭审理,近日,在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医院赔偿赵女士4万元。

  2007年4月6日,怀胎36周的赵女士因肚子间隔疼痛,由丈夫陪同去济宁某医院诊疗。医生检查诊断为先兆早产,作出了“保胎诊疗,若保胎失效即行分娩,必要剖腹产”的诊疗计划。据赵女士讲,入院后医院即为她静脉注射抑制宫缩药物硫酸镁,第二天早8点左右再次注射了硫酸镁注射液。但医院未按常规对她作B超检查,也未按规定进行胎心监护,而是盲目采取保胎措施,导致胎儿死亡。

  赵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入院时胎儿还好好的,那么短的时间内胎儿死亡,最大的可能是窒息缺氧所致,而注射硫酸镁过量或变质均能致使胎儿窒息,因此导致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极有可能是医院对患者注射硫酸镁失当,胎儿窒息死亡。

  据此,赵女士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护理、治疗责任,要求院方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作为被告的医院答辩称:原告到医院诊疗,诊断为先兆早产,医院鉴于产妇的情况采取了保胎治疗。胎儿死亡分娩后检查发现,胎儿脐带过长,羊水过少,因此导致胎儿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脐带绕颈、羊水过少所致。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胎儿死亡原因系羊水量少,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内感染。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产妇入院时应按常规行B超及化验检查,指导住院治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情况,但不是胎儿死亡的原因,所以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此案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费用4万元。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剑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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