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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出纳姜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50余万元。10月17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至2006年1月,姜某一直担任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出纳,其采取直接开具现金支票和开具“大头小尾”支票(即支票金额小,存根金额大)的方法,挪用公款3580257元,用于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2007年11月至12月,姜某将其挪用的公款包括利息交还给原单位。2008年4月15日,姜某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在开庭审理时对其犯罪事实未表异议。
法院认为,姜某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案发前退还全部挪用的公款,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柳文涛 李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