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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获刑5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02:1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湖刑

  本报讯 厦门市南山疗养院原院长林某,三次接受他人的采购医疗设备“感谢费”11万元。昨日上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

  林某现年55岁,大学文化。2003年以前,林某在厦门松柏医院担任外科主任医生时,认识了医疗设备业务员王某。2003年林某调任厦门市南山疗养院院长,王某自己也开办了一家医疗设备公司。

  审理查明,从2006年9月至2008年年初期间,林某利用担任厦门市南山疗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该院购买12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过程中,为王某开办的厦门某医疗设备公司,在采购信息和设备款的及时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王某先后分三次送给林某现金共11万元。2008年7月5日,林某在厦门市纪委对其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林某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诉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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