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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张世威 朱剑锋
今报焦作讯 张某违反公司纪律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温县劳动部门认定“非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张某提起诉讼。焦作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属于工伤。
张某是温县一机械公司的职工。2006年1月7日下午,张某未经公司同意,提前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林某死亡,张某受重伤。
2006年3月,张某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劳动部门认定:张某属于早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张某非因工受伤。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劳动部门的认定结果。
同年9月,张某又向温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作出非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判决。张某所在公司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法院上诉。今年10月17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昨天,温县法院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玖霞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属工伤,但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具体限制;张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他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认为张某“不是在下班时间”,而不认为是工伤,显然是对条例单方面的、机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