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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28天兑奖期属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23:22   央视《法治在线》

  【解说】

  回了一趟家,痛失500万。一时间,汪亮解的故事在北京各大媒体被炒得沸沸扬扬。超过了28天的兑奖期就不能再兑奖,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很快,就有两位律师主动找到了媒体,提出这28天的期限是霸王条款,应该认定为无效。他们决定,免费来帮汪亮解打官司。

  【同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海:没有在28天之内去兑取奖金,但是这个结果能够导致他,丧失本来属于他五百万的权利,这个代价太大太残忍

  【解说】

  中国的彩票业从1987年开始起步,到今年已经经历了21年的发展时间。从最开始很少有人关注,到现在有了2亿多彩民,无论是体育彩票,还是福利彩票,彩民为中国的公益事业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二十多年来,28天的兑奖期限这个从来没有被人关注过的细节,现在因为汪亮解的官司,也成为了彩票界和彩民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同期】 彩票店老板 看清楚啊 超过28天不许兑奖 别跟这个小伙子似的

  记者:我看你刚才刻意跟那个人交待了一下,你说这个28天兑奖期限,以前你会这样交待吗?

  【同期】 彩票店老板 没有明文规定,体彩中心就是说我们出这张票,谁买这张票,就跟人们说一声,来一彩民,哪怕是消费者都应该跟人家说一声,这个中奖了,28天之内预备去领奖去,关键是没有告诉销售员说这个。

  记者:那咱也不会去多那个事,是吗?以前不会这样子?

  售票员:以前不会,现在也没告诉。体彩中心,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买彩票你就得告诉一声。

  记者:我看你挺替他可惜的。23:56:51

  售票员:那谁不替他可惜,难道你不会替他可惜吗?

  【解说】

  28天的兑奖期限是否合理?体彩中心的人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记者联系了北京市体彩中心,但是他们拒绝接受采访。

  【同期】 电话采访 张旭

  分导视2

  28天的兑奖期限是不是霸王条款

  彩民和体彩中心对簿公堂

  【演播室三】

  确实,对于汪亮解的遭遇,没有人不替他感到惋惜。但是,究竟这个28天的兑奖期限是不是像汪亮解的律师所说的霸王条款?超过28天就不能再兑奖,这个规则是否合法?汪亮解是两亿多彩民中,挑战28天兑奖期限是否合法的第一人。

  【实况】

  原告:第一份证据是,第07、08期,含有号码为03、52、611中奖号码的彩票一张,另外一个是2007年9月11日,假日休闲报,这两份证据证明,原告中得了07、08,7期的特等奖

  【实况】 审判员:你是到北京才买的彩票,还是在老家也买,你到北京来的时间是什么时间

  原告:2000年

  审判员:这个彩票是,你当时是通过谁了解的,还是自己

  原告:就是看别人去买

  审判员:买了七年了 原告:七年多了

  审判员:每期都买 原告:也不是每期都买,大部分都是,基本都在买

  【解说】

  法庭审理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对于汪亮解的中奖,体彩中心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告诉过汪亮解超过28天就不能兑奖这一规定。

  【同期】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这一份证据依据彩票,正可以说明,一些重要的条款,在这个彩票上进行了公示,在彩票公知的第三条写的非常清楚,就是有一个28天的兑奖期,兑奖期不兑奖视为弃奖,已经对原告进行了明示

  【同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海 被告并没有在它的各个彩票销售网点给予共式也没有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提醒彩民注意,当然被告说是在彩票上印制了这个条款,但是这个彩票的取得只有当彩民交付了购票款之后才能获得,如果我拿到这个彩票,发现了有这样的条款而不能同意的话,只能要求退货的方式来解除这个合同,这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解说】

  法庭审理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28天的兑奖期限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超过期限就不能兑奖是否合法。这也是作为彩民的汪亮解和作为彩票兑奖人的北京市体彩中心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法庭辩论的核心所在。

  02:02:32

  【同期】 原告律师 刘金海 体育彩票发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所谓规则他不是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和中奖彩民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兑奖期的规定是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单方规定的,作为广大彩民并没有参与这个条款的协商和谈判,这个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这个可以举一个简单例子,就比方是商店超市里边,经常有那种本店售出商品该不兑换之类的,好多种这种类似的规定,并不是说因为我们购买了这个商店的商品就要受到这个规定的约束,因为该规定它本身是违法的无效的,所以我们认为购买彩票就等于认可兑奖期限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尤其彩票是作为一个垄断发行的一个性质,这个观点就等于说剥夺了彩民购买票的合法权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体彩中心通过设定期限的方式,排除了合同相对方,中奖彩民的最重要的权利,所以这个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同期】 被告律师:游戏规则它是要预先制订的,并且按照彩票发行的特点,他面对的是不特等的公众,这也决定了游戏规则它是特殊性的,是事先制订的,第二点,本案的游戏规则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那么本案当中的游戏规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况,彩票购买者,中奖以后,他中奖以后依法取得的是在一定期限内兑奖的权利,那么过期未兑奖,丧失这种兑奖的权利,这个也是符合财政部的规定的

  【同期】 被告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代理人 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并非七星彩游戏规则的制订部门,只是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通知是游戏规则的具体实施部门。所以并不是像原告在诉讼当中所称的单方受定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部门,所以我方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解说】

  被告国家体彩中心代理人提出,各类彩票游戏规则必须经过财政部的批准。关于28天的兑奖期限,并不是体彩中心自己制定的,而是财政部批准的。并且批准以后,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对规则进行擅自修改。但是,汪亮解的律师对28天兑奖期限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同期】 被告国家体彩中心代理人 七位数电脑体育彩票游戏规则,依法获得了财政部的批准。游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七位数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自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这是游戏规则,是经过财政部的批准的

  【同期】 原告律师 刘金海 关于28天弃奖期的规定,这个不是行政法,尽管规经过财政部的批准,它仍然不是法律行文件,它只是一种游戏规则,只是得到了他的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不能认为这个规定就一定合法,对于一个行文批件的合法与否,应当由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认定它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作为财政部门没有权利认定一个文件的合法性。

  【解说】

  法庭审理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设立28天的兑奖期是否合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国家体彩中心还提交了我国其他彩票的游戏规则,以及国外相关的彩票法规。这些规则都规定,超过了一定的兑奖期未兑奖,作弃奖处理。

  【同期】 被告代理人 我们体彩游戏规则当中的28天兑奖期限,已经充分考虑的中奖者依据体彩游戏规则,对兑奖权利的行使,是我国体彩游戏规则的惯例,同时答辩人也提交了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彩票法规。代理律师认为,在兑奖期内未兑奖,视为弃奖也符合彩票发行的国际惯例

  【同期】 原告律师 刘金海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彩票法规,包括南澳大利亚洲和香港,这个是要用来证明在一定期限内未兑奖做弃奖处理,也符合国际惯例。这些规定,第一它对中国的法律,对中国的法院和对中国的事实没有效力,第二一些国际惯例的做法,他们所设定的所谓的弃奖期和兑奖期的规定,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上,而他们的地域相对于中国的国土是非常狭小的,他们的经济和通讯情况远远超过我们中国目前的情况,这个国际惯例,恰恰说明了我们中国应该制订远远超过这个国际惯例一年的规定,而不应该作出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这份证据说明了28天兑奖期限的不合理。

  【解说】

  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汪亮解在投注站购买体育彩票后,即与北京市体彩中心形成了彩票合同关系。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但并没有免除体彩部门的义务,或者加重彩民的责任。而此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28天兑奖期限免除的只是体彩部门在彩民逾期兑奖情形下的兑奖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彩民应当及时兑奖。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汪亮解败诉。目前,汪亮解已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三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已经把彩票的兑奖期限改为了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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