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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债务官司四年“原地踏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5:09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一桩债务官司四年“原地踏步”(图)

  

一桩债务官司四年“原地踏步”(图)

  

一桩债务官司四年“原地踏步”(图)

  在司法界,“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2005年春天,为了铲除执行难这一痼疾,黑龙江省司法系统曾开展了“执行年”专项整治行动,并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但有一个案件却显得“与众不同”,在“执行年”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第一号案件——黑龙江省中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中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称“中科公司”)债务纠纷案,其执行过程充满艰辛。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在4年后的今天,该案的执行情况似乎仍在起点。

  “同门兄弟”上法庭

  “谁也没有想到,事情弄到这个地步,一个普通的执行程序,差点让我们崩溃。”8月16日,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中科公司副总经理蒋岚在哈尔滨对记者表示,“我怎么也想不通,一件原本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为何迟迟无法执行。”8月20日,记者先后走访了黑龙江高院、林区中院及中科公司,对此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此案的双方当事人为中科公司与黑龙江中国旅行社 (下称“黑龙江中旅”),这两家公司原来同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称“黑龙江外办”)的下属国有企业。

  本是同门,为何又会对簿公堂?

  1994年,正值全国房地产开发热潮之际,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决定双方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加入了房地产开发大军之中。

  1994年3月28日,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中科公司出资,在黑龙江中旅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29号,下称‘中山路129号’)上联合建设高层办公楼。建成后其中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归黑龙江中旅,其余的部分归中科公司。为此,中科公司先后投资了148万余元用于该地块开发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到了1996年,全国房地产开发行业低迷,加之国家出台了政策控制楼堂管所建设及资金短缺等方面的原因,双方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能继续建设下去。

  此后,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在上级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外办的协调下,双方决定将此处土地转让,所得款项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双方均可联系买方,但是结果需报黑龙江外办批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处理该项目。

  协商一致后,双方各自联系过多家单位,但均因各种原因未能促成卖地事宜。

  2001年3月,因黑龙江中旅欠他人债务,中山路129号被查封。

  2001年3月,中科公司以返还投资贷款、赔偿损失为由,将黑龙江中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17万元。“哈尔滨中院一审、黑龙江高院二审都判我们胜诉,但我们却高兴不起来”蒋岚说。

  记者在黑龙江高院了解到,2004年4月27日,黑龙江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庭判决黑龙江中旅败诉,并判令其一次性给付中科公司154万元及1993年5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共计约550万元。

  中科公司胜诉了。但事情并非想象得那么简单——随之而来的“执行难”问题,把中科公司拖进了泥潭。

  一波三折的执行之路

  2004年6月16日,终审判决生效后,中科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执行判决书。2004年7月,哈尔滨中院立案执行。“在申请法院执行之前,我们自己先调查了黑龙江中旅的资产状况,发现对方完全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当时认为,法院判决后的执行应该没有问题。”蒋岚对记者说。

  据蒋岚介绍,哈尔滨中院于2004年7月31日向黑龙江中旅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中科公司也向哈尔滨中院提供了多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哈尔滨中院都未对黑龙江中旅的资产采取任何保全的措施。黑龙江中旅在执行期间,于2004年11月25日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49号商服房产,仅以59595元的低价转卖。“该房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黄金商业地段,当时的市场价格起码百万元以上,如果出租的话,年租金也得近十万元,黑龙江中旅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以年租金都不到的价格转让此房屋,明摆着是为了逃避执行。”蒋岚说。

  无奈之下,中科公司于2005年初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将此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005年1月10日,黑龙江高院做出裁定,认为“哈尔滨中院在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有一定的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经该院依法监督限期结案,仍未执行,符合法定的指定执行条件。指定此案由林区中院继续执行。”2005年3月9日,黑龙江林区中院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同年4月11日,林区中院向黑龙江中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之后,黑龙江林区中院却一直未有审批强制执行的具体处理意见。

  “转眼到了2007年的1月,该案的执行工作又出现了重大转机。在当时,黑龙江的省内媒体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黑龙江中旅经理隋宝财名下的一栋房产和一辆本田轿车。”蒋岚对记者说。可是,已经公告过的拍卖会并没有如期举行。“接下来,事情仿佛又回到了起点,我们再次一趟趟往法院跑,一遍一遍询问执行的进展,可是一切都还是老样子。”蒋岚说。

  经过了短暂的春季,2007年的夏天如期而至。此期间,黑龙江林区中院再次对黑龙江中旅的可执行资产进行调查核实,并着手准备对隋宝财用于解除拘留担保的财产进入强制拍卖。

  正在林区中院准备拍卖的时候,10月28日,黑龙江高院下达了暂缓3个月执行的决定书。

  三个月期限将到,黑龙江高院又于2008年1月28日下达第二次延缓执行决定书,再次延长3个月。

  蒋岚对记者表示,“直到今天(10月29日),我们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此案的执行信息。”

  法院:执行确有难度

  此案当事人之一蒋岚的陈述是否属实?此案执行是否果真如此反复曲折?记者就此也先后采访了黑龙江林区中院院长孙洪山及其他办案人员。

  对于执行情况,孙洪山院长介绍说:“每一项可执行的资产我们都仔细查实,但是,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隋宝财)不断上访,甚至给黑龙江高院打电话,称如果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他就点火自焚,就跳楼自杀。”孙洪山告诉记者,一旦隋宝财行使完自己的法律权益,法院将及时启动执行程序。“那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该不该保护?这样下去,我们企业会被拖垮的。”中科公司副总经理蒋岚说。

  这一经省高院挂牌督办并限期结案的案件,为何迟迟不能执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对此,林区中院院长孙洪山解释说:首先,案情背景复杂,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实工作异常艰辛,进展缓慢。同时,黑龙江的情况有其地方特点,有时候,面临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难境地。

  孙洪山表示,“现在看部分财产确已查实,可以进行拍卖,但是,万一隋宝财提请再审后出现改判情况,那我们已经拍卖的财产怎么办?再收回财产就会相当麻烦。所以,这也不是着急的事,等到所有事情最后没有异议了,我们坚决执行。”对此,中科公司的法律顾问李义律师认为,法院方面的解释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

  8月下旬,孙洪山向记者介绍说:“就快执行了,顺利的话,再有一个星期,就开始拍卖了。”两个月后的10月15日,蒋岚又告诉记者,此案仍然没有任何进展,“要说变化倒是有,那就是,在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黑龙江林区中院已经对当年查封的75万元资金进行了解封。”蒋岚表示,中科公司到林区中院询问此事,林区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的答复是:以前查封的资产,现在都不能查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该法官也向记者证实了“75万已经解封”的事实,“75万确已解封,并退回其所有人,另外,一些其他没有查实的资产也在陆续解封中,目前看来,其他一些过去查封的资产均需要重新进行调查核实。”至于重新查实将需要多长时间,该法官表示:“这没准儿,需要双方提供证据、担保等,一旦查实,就按法律程序往下走。”“经过4年的执行程序,省高院、司法鉴定部门、林区中院进行反复、严格的审核所确定并查封的可执行资产,到现在竟说不能查实,这4年等于是转了一个圈,又回到原地了,这叫人如何接受?”蒋岚无奈地说,“再这么拖下去,我们公司就垮了。”

  据《中国经济周刊》

  本版制图: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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