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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美籍华人中国财产均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5:16  新民晚报

  同是美籍华人的Judy女士与丈夫Michael关系不睦,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中还认定涉及在中国的夫妻财产均归Judy女士所有。那么,对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该不该认同呢?近日,静安区法院对Judy女士要求获取法院代管款79.3万余元的诉求作出一审判决,这笔钱款分别由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均等享有39.6万余元。

  外国离婚后,上海财产起纠纷

  1978年10月,美籍华人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结婚。近年来,夫妇双方陆续以个人或双方名义购买了在上海静安区的三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位。2006年6月,夫妇双方作为静安区法院涉及其他债务案件的被告,被判决两人应共同偿还美金30万元债务。案件经法院执行,将夫妻双方名下的三套房屋拍卖抵偿债务,另有剩余款项79.3万余元尚留法院代管。去年2月,法院通知夫妇俩到法院领取余款。因Judy女士在美国法院诉讼案即将判决,要求余款全部归她所有,丈夫Michael则表示反对。因双方意见不一,这笔钱款一直留在静安区法院代管。

  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财产均归妻子

  去年10月中旬,Judy女士递交给国内法院一份美国法院的判决文书,她已向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提起与丈夫Michael离婚诉讼,并于去年6月经美国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美国法院判决夫妇双方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的共同受益均归属Judy女士。

  Judy女士向法院诉称,美国纽约法院判决离婚同时确认所有在中国的财产均归她所有,要求单方获取被静安区法院拍卖后剩余代管的房款79.3万余元。Judy女士认为她与丈夫均系美国人,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美国法院判决解除,该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具有执行效力,但该判决可作为有效证据,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中国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可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

  按照国际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

  法庭上,丈夫Michael辩称双方已在美国离婚,对于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理是超越司法权行为。

  法院认为,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对在中国法院代管的人民币79.3万余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均无异议。美国法院相关判决无域外效力。涉案财产是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在我国购置不动产转换而来,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具体分配,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各享有50%。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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