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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营销员赔偿公司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2日07:50  南京晨报

  晨报讯 王硕曾经是一名营销员,可自从离开原单位之后,就惹来了一堆的麻烦。日前,他更是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单位10万元的违约金。究竟是何原因导致王硕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问题就出在老婆公司上面。

  早在2003年,王硕便通过招聘进入了从事防腐管道生产、销售的A公司,他主要从事的是营销工作。在聘用合同中,双方就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等进行了约定。在这家单位工作期间,王硕主要负责与客户联系业务,并作为公司的代表与相关公司签订合同。2006年7月份,王硕突然向单位提出了辞职。这让单位领导感觉莫名其妙:“他的工作一向很出色啊。”

  原来,王硕在该单位任职期间,就以其妻子和母亲的名义设立了另外一家B公司,生产与原公司相同的产品。就在王硕辞职后不久,其妻子所开的这家公司就与一家大客户签订了供货合同,对方当初正是王硕原单位的客户。得知这一切之后,原单位将王硕告上了法院。

  日前,经江苏省高院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虽然从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看不出王硕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系,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是王硕的妻子,另一股东系王硕的母亲,而其妻子、母亲未实际从事公司的经营。王硕在同源公司任职期间,即以B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与客户洽谈业务。因此,应当认定王硕在A公司任职期间,实际参与了B公司的经营,其行为已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王硕被判应当按约支付原公司违约金10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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