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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将钱外借遭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2日15:3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沈文宏)一公司法人代表自作主张将公司的钱外借,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股东董先生起诉法人代表,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虹口区法院对原告董先生诉被告方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先生赔偿实业公司52万元。

  某实业公司是由40多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这些股东都曾是或现是该公司职工。其中方先生是这家实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董先生是公司的股东。2006年8月,方先生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代表实业公司向其他企业出借60万元。之后公司收回了借款10万元,其余钱迟迟没有收到。

  今年9月,公司股东董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方先生赔偿公司的损失52万元。由于实业公司未成立监事会,原告曾向公司监事书面反映方先生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造成巨额损失。

  法院认为,方先生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董先生要求方先生赔偿公司5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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