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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与“专供”侵害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1:14   法律与生活

  文/胡建

  笔者虽从不抽烟,也不嗜酒,但在当下,也少不了要和中国“人情”文化的重要载体——烟与酒打交道,因此,也有 幸“见识”了白条烟、内部酒等所谓“特供”与“专供”产品。后来发现,不仅是烟酒,哪怕是日常生活必需的柴、米、油、 盐,也有不少冠上了“国宴专供”、“内部特供”的头衔,而打上“××海”、“××堂”、“××台”旗号的,更是不在少 数。

  初次接触,不由感慨,国人千年不改的对权力的盲目跟风和顶礼膜拜,仿佛用上深宅大院里的“特供”与“专供”, 就代表了身份、地位,乃至那一点点不太说得出口的小虚荣、小虚伪。皇权至上的社会,各地臣民莫不以向君王上供“贡品” 为荣,如果还能博得龙颜大悦,甚至拿到御笔题词,那就更了不得了——“皇帝尝(用)了都说好”,还有什么比这更好的招 徕生意、人气的招牌和广告?

  当今这股封建遗毒似乎犹存:姑且不说各地以“贡品”为名的土特产,长久以来形成的口碑经过“贡品”二字升华, 也算是“历史遗产”。但这些新发明出来的“特供”与“专供”,又暗示和折射出我们怎样的病态心理?使用皇帝使用的东西 ,也就有了当皇帝的感觉;使用了国家机关的“专供”,也就享受了官员的待遇?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 关)”都成为禁语,违者将受重罚。

  笔者忽然意识到,这不光是一个国民文化心理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广告法》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不得以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这条自生效以来就因为没有清晰、权威的解释,一直在被虚置着,成为悬在“特 供”与“专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次工商总局扬剑出鞘,不能算是“及时执法”,最多只能说是 “果断叫停”而已。

  从通知的内容和有关解读来看,此次叫停的重要原因是商家以“特供”、“专供”为名做广告,贬损了国家机关的信 用。就和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叫停“免检”产品的理由一样,任何商品,尤其是食品,在投入市场之前,都必须经过严格、客 观、中立、权威的质量检测,国家机关不能给任何企业做信用的背书。

  如果“免检”、“特供”、“专供”产品出了质量问题,相关的国家机关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偿“授 权”企业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与国家机关有关的“办公场所”、“活动场所”招牌的行为,更是将国家机关置于微妙而 尴尬的角色。

  国家机关是公共服务性的,绝非盈利性的,一旦与特定的企业与产品捆绑在一起,势必模糊、混淆政府与企业在市场 中的不同角色,使得国家机关的信用泛商品化。这不仅会引发公民对“权钱交易”的合理怀疑,更会对其执法的客观、中立产 生不信任感。

  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叫停实在是大快人心,虽不及时,但很必要。

  不过通知中关于责任追究的一句话——“并非专供国家机关却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的,将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 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却又有狗尾续貂之嫌,让笔者忧心忡忡。

  这似乎隐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确实是专供国家机关,没有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的,将不会从重处罚。这是否变 相承认,只要“特供”、“专供”没有贬损国家机关的信用,将依然被认定合理乃至合法?

  市场经济是平等、开放、透明的,不应存在“特殊”与“一般”、“专供”与“普供”之分。谁在市场竞争中有良好 的信誉,比别人更注重质量、价格、服务,谁就应该赢得市场。

  但对于那些未能获得有关国家机关青睐,无权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企业而言,在与这些“特供”、“专供” 商品开展市场竞争时,却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在商品上打上国家机关的标记,本身就不符合市场经营的规则,这意味着 特定企业的信用受到了国家机关的特别担保,将获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和追捧,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的手段,违背了市 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

  对于有着特定需要的消费者来说,面对复杂、不透明、且不向公众开放的“特供”、“专供”商品市场,如果没有内 部人的关照,却很有可能花费同样甚至更高的代价,还是不能像“特供”与“专供”对象一样买到相同的商品,甚至很多“特 供”与“专供”对象都不用自掏腰包。相同的交易条件却因有关商家的权力“势利眼”得到差别待遇,这岂不是对消费者公平 交易权的公然侵犯?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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