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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立法保护未成年男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4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通话记录仅仅表明孟超和王永丽联系过,不能说明联系的内容;短信记录应该更有证明力。”王立杰告诉记者,今年初,检察机关曾到电信部门调取短信记录,但电信部门回复说:短信内容只能保存3个月,前面的记录会被新的记录自动冲掉,半年已经过去了,无法再提取了。

  即使不能证明王永丽的教唆行为,“王永丽对孟超的故意杀人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至少在孟超还是未成年人时,她没有尽到一个班主任应尽的管理责任。”高铭暄、赵秉志等教授认为,孟超的杀人起因有特殊性,他在感情上受到王永丽的支配;他的杀人行为和杀人动机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王永丽的心理暗示。

  专家建议完善立法,保护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儿子出事后,孟日光非常懊悔在老父亲生病期间疏忽了对孟超的教育,懊悔对班主任王永丽的轻信,“如果孩子是女儿,老师又是男性,我们就会警惕些。谁会想到女老师会和男学生做出那种事情?”

  记者了解到,父母离异后,孟超一直和爷爷奶奶、父亲一起生活。2006年秋,孟超爷爷病重并长期住院,父亲下了班就直奔医院,基本没有时间跟孟超在一起。正在此时,孟超从理科班转到了文科班,他的生活里出现了班主任王永丽,寒假里,孟超认她做了干妈。但是,这份感情迅速变质,2007年4月,他们开始有了肌肤之亲,此时,孟超还不满18周岁。

  “王永丽应该承担与两个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刑事责任。”佟丽华认为,我国法律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得不够,除了猥亵儿童罪之外,强奸罪(共同犯罪除外)等都把男性被害人排除在外,这不利于打击女性成年人的性犯罪行为。在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刑法中就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对他们有影响力、控制力的成年人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仍然构成强奸罪,“因为这些人的特殊身份让未成年人表达自愿的能力更低”。

  11月19日,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主任翦继志教授告诉记者,10月27日,该中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教师法及相关法律的建议,希望明令禁止教师与学生之间恋爱或发生性关系。

  “孟超案的发生,说明社会、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心理疏导方面都出现了疏漏。”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呼吁,广大青少年及其家人,要多沟通,要对生命、对伦理、对道德心存敬畏,要注意加强犯罪预防。

  “孟超是个善良的孩子。”孟超姑姑告诉记者,孟超每天都写忏悔日记,他希望可以有机会跪在何小厉父母面前谢罪,愿意为他们养老。“在看守所里,孟超还救了一个少年”。在一次放风的时候,孟超因为学英语没有出去,这时,另一个男孩打破了电灯泡,并开始往口中放碎玻璃意图自杀。孟超发现后,立刻冲上去捏住了男孩的嘴巴,把玻璃掏了出来,并及时按下警铃,报告情况。“这些表现,看守所都有记录。”李洁律师告诉记者,二审前,看守所把这一情况资料交给了司法机关。

  二审时,李洁提出孟超在悔过的同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一般立功内容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孟超救人,应该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实践中也有因此获得从轻判决的案例”。但是二审时法院没有认定其为立功,认为这仅仅是孟超表现较好的证明,不能因此从轻处罚。

  孟超的辩护律师和家属曾经多次试图联系王永丽,希望她能站出来为孟超说句“公道话”,记者发稿前,也试图联系王永丽了解她的想法,但是都没有成功。王立杰告诉记者,今年初,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学校已对王永丽作出“双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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