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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团伙盗掘二级文物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4日10: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4日电 据宁夏文物局消息,宁夏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群案,法院以盗掘古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8年,7年,6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5000元。

  据悉,自2008年3月至5月间,马和兵、马继高、马继龙、马旭山及同案犯马俊(在逃)、马俊成(在逃),多次盗掘古墓,盗得随葬品210件。其中国家二级文物5件、国家三级文物13件。5月22日凌晨,4名犯罪分子在彭阳县小岔乡米沟盗掘古墓返回途中,被彭阳县公安巡警抓获。经自治区文物局组织专家鉴定,被盗的古墓群为春秋战国古墓,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

  该盗墓案经彭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終结,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公诉。审理中,法院认为,四名被告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故作出如上判决。次案的公开审判,在全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保护地田野文物,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起到了较好的作用。(闫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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