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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3民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5日01:36  生活新报

  二审维持原判 三民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案发两个多月后的2004年4月,高连友、彭文盛、周磊三民警陆续被采取强制措施,月余后,又一一被准予保外候审。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本案提出公诉。

  知情人士透露,三被告民警均是警官或司法类学校毕业生,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其中,最大的高连友出生于1979年6月,案发时25岁,与被害人李培卫同龄;最小的是彭文盛,案发时仅20岁。

  关于对李培卫实施追捕的过程,三名被告均承认使用过胶木棍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和“制服”。直到他没有反抗能力,动弹不得。整个制服过程,大约持续了十分钟。

  三被告案发前所在单位宣威市公安局宛水分局副局长吕伟,向法庭提交证词,证明其三名属下当晚确系奉其之命,外出执行传唤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三被告及其律师的辩护思路,也围绕着这一核心观点展开。他们称:三被告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法律规定民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使用相关警械的权利,该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滥用职权。至于对李培卫逃跑和袭警的行为进行武力制服,属于警察职责的延伸。而李培卫在这个过程中受伤并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三被告迫不得已采取制服手段才形成的,对于被告而言,这同样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过一审,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三民警无罪。2005年1月21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抗字(2005)第1号抗诉书提出抗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三被告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就对李培卫实施强制措施,三被告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在制服李培卫的过程中,使用胶木棍等物进行殴打,导致李培卫因外力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三被告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改判。”

  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该院反驳:三被告在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李兴辉时,发现李培卫所住房间内有被盗物品,遂将其带出寻找其他同住之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5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家人眼中的孝子 “偷牛王”的得力助手

  在家人的记忆中,李培卫显然不是个坏人,人都已经死了,他们不愿再听到关于他的半句“坏话”。但记者通过调查,还是发现了被他们忽略的李培卫的另一面。

  李培卫的同乡李树培是出了名的“偷牛王”。1999年10月,他邀约李培卫一道,接连在马嘎村委会岩头村偷了4头黄牛出售。钱花完后,他们又一起偷了4头。据估价,8头耕牛价值人民币24600元。2001年10月4日,李树培正牵着一头偷来的牛和买家谈价,很戏剧性地被老牛一路拉着跑到了主人面前。当日,李树培被刑拘,同年底,他被宣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以总共盗窃了44头牛的“纪录”,李树培在乡里被人愤懑地称为“偷牛王”。根据2004年9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偷牛王”时所披露的案件事实,李培卫曾参与其中偷过16头牛,堪称是“偷牛王”李树培的得力助手。这次,李树培被取消缓刑,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被法院认定确实参与了偷牛的李培卫,当时并未归案,更没与同伙一起受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事实,并没被列入三民警被审判的刑事判决书中。但该判决书中提到李培卫曾经于2003年7月25日,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其家人称,这次“前科”,纯粹是被“脑子有点问题”的四弟连累的。

  “可是,即便他真有罪,自有法律去制裁他,难道就可以这样胡乱打死了之?”李培卫80岁高龄的爷爷李树红不停地追问。 本报记者

  □ 律师说法

  此前,李培卫家属虽然八方反映、上访,但尚未通过司法程序来主张赔偿。原因在于,只有在确认三民警有罪的前提下,才可能申请国家赔偿。“而确认三民警有罪,唯一的渠道就是启动再审程序,对整个案件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其委托人X律师称,他不日即将赶到昆明,向省里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诉材料。

  该律师分析:终审判决中将错被三民警追捕、殴打的李培卫称为“犯罪嫌疑人”,是故意混淆视听的一种做法。在李兴辉涉嫌盗窃的案件中,李培卫是并不相干的案外人,仅仅因为二人租住在一起,三民警在李培卫也就是李兴辉的住处发现了赃物,就错误地将李培卫当作了犯罪嫌疑人。“另外,从传唤嫌疑人的法律程序上来说,必须持有传唤通知书才合法,而三被告民警却拿着传唤李兴辉的通知书,把李培卫给强行带走。这种情形,难道还不叫‘抓错了人’?”X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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