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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拥有多家公司的大老板,为了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做大生意,竟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达数亿元。直到2007年底,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他的资金链断裂,这才发现已是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最终他选择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江东区检察院获悉,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批准逮捕。通讯员 简芽香 洪光彩 记者 高凯
非法吸储4亿是如何做到的?
案发时已拥有12家公司
今年38岁的孙某在2002年利用赚到的第一桶金办起了公司。随后几年,他生意越做越大,至案发前,他已开办公司12家,涉及投资担保、进出口、机械制造、房地产、服装、化工、百货等多个领域。
孙某说,由于公司太多,其中几家公司就委托他人作为法人,并负责日常经营,他实际操作的公司只有六七家,而在这六七家公司里,有两家公司是专门用于非法吸储,一家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另一家则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最初借款只为把生意做大
孙某说,他最初向人借款,只是为了将生意做大。他开办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方便操作,孙某先在几十份空白借款协议上签上名字,放在投资担保公司的保险箱里。当他需要资金时,就告知该公司负责人所需金额、用途、借期、利息等,由该公司对外联系,安排借款事宜。随着孙某手中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多,生意也蒸蒸日上。
借来的钱先购不动产再做评估
生意规模大了,愿意借钱给他的人也越来越多,社会上一些专门做融资生意的人,主动找上门来。直接利用这些借贷来的资金去做生意,利润还不一定抵得上利息,孙某有了个大胆的战略部署———将这些借来的款项全部用来购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增值,再利用这些不动产做二次投资。于是他的另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也开始启动。
在孙某看来,购买不动产,不但可以增值,而且还可以将不动产拿到银行进行评估。据此向银行申请开立有期信用证,再去从事棕榈油、化工等产品的外贸生意,再用赚来的钱弥补集资的利息亏空,这样一来可以说是一箭双雕,一笔资金在两个市场都起到了作用。
资金链是如何断裂的?
孙某交代说,利用这样的模式,他先后在宁波、嘉兴、连云港、重庆等地进行了多项投资,其中既有土地、店面、商城,也有菜市场、别墅等。这些不动产经过评估,最高时曾在不同银行开出了合计3亿元左右的信用证额度。
可2007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国际贸易方面的业务不赚钱了,而今年以来银行对信用证开证品种进一步限缩,开证难度增加,每月又必须支付高额的借贷利息,造成了资金链断裂。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孙某开始不能按期付息或还款。
今年8月,部分债权人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欠款。孙某许诺限期归还,但一拖再拖后仍未归还的债务也日渐增多。10月15日,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孙某表示,自己以前一直以为,这样借来的钱只要还掉就行了,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是非法吸储还是民间借贷,要看找谁借钱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所有的出借人中,主要分这样三类:一是孙某的亲友。二是孙某公司的负责人或员工。在他们看来,孙某是一个“公司开得很大”的大老板。他们自己借钱给孙某,还介绍一些朋友来放贷。三是一些公司或企业。其中一家担保公司,见孙某要求的借款金额不算很大,借期也短,认为风险较小,自去年11月至今年8月,先后13次借款给孙某共4700万元。
侦查机关已初步查明,孙某先后向44余人借款金额累计达4亿多元。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办案的检察官介绍说,从案件上看,孙某所做的都是在借钱,但为什么认定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民间借贷?其实两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刑法中规定“公众存款”,指的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特定的一些人,比如仅限于单位的内部员工等,就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当存款人是特定群体的情况下,那就属于民间借贷。但从本案的情况看,孙某所借的款项,涉及亲人、好友以及各种公司,甚至社会上的一些融资生意人,这些人当然不属于特定群体,所以孙某的行为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