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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超否认朝民警开枪一事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经庭审质证,陈学超对其预审供述提出异议,否认其朝民警开枪,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才说的。其辩护人认为陈学超的预审供述形式不合法,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温某既是本案的执法人员也是受害人,协警员与温某系同事关系,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均与被告人供述有矛盾,且高度一致,可信度不高。
然而,法院认为,陈学超及其辩护人关于预审形式不合法,存在刑讯逼供的质证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且陈学超在公安机关的历次讯问笔录上,也均签名确认了“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故其预审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被害人温某等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法院认为,陈学超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唐某、叶某明知陈学超负案在身,仍为陈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陈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应予惩处。
对于陈学超关于其没有朝民警开枪,而是朝天上开了一枪的辩解意见,经查,陈学超在预审阶段曾多次供认朝追捕其的民警开了一枪,其当庭翻供并无理由,且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陈学超在逃跑过程中,突然转身朝追捕其的民警开枪的事实,因此,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学超向追捕其的民警开枪的事实。关于其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陈学超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意见,经查,控方指控被告人陈学超故意杀人的事实,除了有陈学超在预审阶段予以供认外,还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予以印证,其辩护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陈学超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唐某叶某犯窝藏罪均领刑
据了解,陈学超,外号“阿三”,男,1973年9月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那大镇电信路。唐某1972年7月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方市八所镇建委宿舍。叶某1967年1月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业,住屯昌县中坤农场十一队。
最近,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学超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于犯窝藏罪的唐某与叶某,法院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报记者 郑邦京 通讯员 钟振强 发自儋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