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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持杀猪刀抢劫11.5元获刑3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浦北讯 (记者唐海波 通讯员余艳华) 浦北县张黄镇的钟某酒后手持宰猪刀抢劫路人,尽管他只抢了11.5元,但却换来了三年的有期徒刑。11月25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钟某犯抢劫罪,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同时,处罚金5000元。

  今年8月11日中午11时许,张黄镇居民钟某醉酒后手持一把宰猪刀,窜到该镇世聪广场附近。在一水果摊前,钟某持刀威逼一买香蕉的男子说:“给我两元钱,如果不给,我马上就捅死你。”男子无奈地拿出两元钱。

  几分钟后,钟某又来到广场旁边,持刀威胁正在候车的一名路人:“快给我两元钱,我是即将‘上路’(即死的意思)的人,如果不给,我就让你先‘上路’。”这名路人只好掏出身上仅有的4.5元。接着,钟某继续持刀威胁路人,翁某、叶某各给了他两元钱后,撒腿就跑。钟某一路持刀狂追叶某。旁人看不下去,主动给他5元钱,钟某才停止追赶。

  当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在世聪广场旁将钟某人赃俱获,并从他身上搜出作案的尖刀及赃物11.5元。11月25日,浦北县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虽然他是醉酒作案,但依照法律规定,醉酒犯罪也应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他抢劫数额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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