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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工伤获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2:3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周某在进行装修工作时被石子刺穿眼睛,为此他将东家建筑装饰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昨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因周某来京多年,雇主应按城市标准赔偿其7万余元。

  周某称,2008年4月开始,他在该建筑公司承包的装修项目中务工。6月25日,他在工地上推车,被飞来的石子刺穿眼睛,经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以后仍会有失明的危险。他提出了10万的索赔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筑公司表示,同意负担合理的赔偿数额,但均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要求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因其暂住证上注明自2002年4月即来京务工,周某之女在昌平区上学,其妻经营日杂用品店,以上证据证明周某长期在北京谋生,并取得收入,应按城市标准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周某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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