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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6: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菁莹 实习生 谌煌

  2008年5月21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江西乙肝歧视第一案”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江西省儿童医院以原告陶明(化名)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取的决定。

  案件自2008年2月25日审理以来,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而医院则认为陶明属病毒性携带者,在《传染病防治法》、《全国肝病防治指南》中都明确规定医院必须杜绝医源性传染。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医院工作,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理由不足,应予以撤销。

  时至今日,法院宣判已有半年,但陶明称事情仍未取得进展。对此,双方各有说法,江西省儿童医院也没有进一步上诉。

   符合公告体检标准 却不能被录取

  在去年7月江西省儿童医院的一次招聘中,江西宜春医学院毕业的陶明顺利通过了相关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排名第八,顺利进入预录公示名单,准备体检。

  2007年7月14日,医院告知陶明称其体检结果显示有“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并叫陶明7月23日参加复检,然而复检结果显示:正常。

  江西省儿童医院认为,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必须进行第三次体检。陶明则强调,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此拒绝了复检。

  去年8月30日,在江西省人事厅的协调下,陶明同意进行第三次体检。但最后因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12月,陶明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江西省儿童医院告上了法庭。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

  12月2日,陶明的外公张杰锋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展示了当初的招聘公告。在这份2007年4月10日发出的江西省儿童医院公开招聘本科毕业生公告上,记者看到,医院临床岗位计划招聘17人,第四项考试考核体检方式中,只有“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字样。

  原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因此,陶明认为,医院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规。

  张杰锋称,法院作出判决后,江西省儿童医院仍然没有录用的意向。“法院判决只是撤销不予录用的决定,也没有说明一定要录用”。

   江西省儿童医院:从未接收过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有择优录取的权利,且在笔试开始前已口头告知考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录取标准。

  医院代理律师李律师称,该医院作为一家儿童专科医院,面对的是新生儿、儿童一类的易感染人群,如临床医护人员是传染病源携带者,在饮食喂养、接触药品时,很难防止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管理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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