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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检察院系违法羁押判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6:40  中国青年报

  认定违法羁押 法院判令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梅州市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应视为确认了梅州市检察院对李欣祥采取的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李欣祥既不构成犯罪,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欣祥涉嫌犯罪的赃款赃物的名义扣押李欣祥本人及其家人、亲戚财物的行为也失去法律依据,因此,撤案决定应视为同时确认了梅州市检察院扣押行为违法,李欣祥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委员会还认为,赔偿请求人应在知道该确认事实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但梅州市检察院作出撤案决定后,并未及时向李欣祥送达该决定,故时效期间无从算起,李欣祥虽然迟至2004年4月9日才提起赔偿请求,不能认定其主张已逾法定的时效期间。

  决定书认为,梅州市检察院虽然对李欣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实际上李欣祥却被带到该院招待所执行监视居住,完全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被强制收取伙食费及住宿费,形成事实上的羁押行为。李欣祥实际被羁押125天,根据有关规定,梅州市检察院应赔偿李欣祥人身自由赔偿金12413.75元,同时,还要赔偿其住宿费及伙食费损失11495元。

  赔偿委员会还裁定,由于梅州市检察院扣押李欣祥的77万余元人民币及港币1万元是李欣祥家人交到检察机关的现金,梅州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构成侵占罪,也不足以证明从李家拿出的现金属广通电路板厂的货款,故裁定梅州市检察院将被扣押的现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李欣祥,如不能返还,则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12月1日,代理律师在省高院拿到了这份裁定书。

   被扣押的钱哪里去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将送达到梅州市检察院15日内履行完毕。12月4日下午,李欣祥和律师一起,向梅州检察院提交他的赔偿申请书。

  虽然这一结果等了12年,但法院的判决最终洗刷了自己的冤屈,李欣祥心情看起来不错,他甚至在检察院的门前伸出手指,摆出了一个V字的姿态,让陪他一同前去的妻弟拍照留念。他说,这不但是他的胜利,也是法治的胜利。

  虽然很多年未进检察院的门,他还是一下子就指出了当年羁押他的那间小屋的位置。

  李欣祥告诉记者,让他感到疑惑的是,检察院扣押他的70多万元钱物不知去向。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寄给李欣祥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上写道:“该款项已由市检察院追缴后返回给广通电路板厂”。

  记者在梅州市辗转找到了原广通电路板厂的财务负责人黄先生,他曾一直在广通电路板厂工作到企业倒闭。据他讲,广通厂的财务部门从来没有收到过来自检察院的这笔费用,相反,他们还曾为检察院支付了数万元的办案费。

  另一位已经退休的广通电路板厂中方合资人——梅县电子工业公司的李先生也向记者证实,作为案件的举报人,梅县电子工业公司也没有收到该钱款。

  李欣祥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去年接受这个案件后,他们向省检察院申诉,该院赔偿办公室曾派出工作人员赴梅州调查此事,调查回来后,这位检察人员在约见李欣祥和律师时曾口头表示,现在这个案子想要拿回钱比较难,因为一部分款项已经被花掉了。

  当记者就这笔70多万元的扣押款向梅州市检察院询问时,该院一位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当年办理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大都已不在检察院工作,接到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后,检察院将召集此案经办人了解案情,包括为何立案又为何撤案,也包括这笔扣押款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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