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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娜 通讯员路琳艳)向公司虚报考勤后,北京市保安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驻国家工商总局保安分队队长高彬冒领离职保安员工资、加班费等7万余元。近日,高彬被石景山法院判处3年徒刑。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间,高彬利用负责发放工资卡及上报考勤的职务便利,隐瞒部分保安员已经离职的情况,采用向公司虚报考勤、私自扣留保安员工资卡而后冒领、克扣保安员加班费等方法,将市保安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发放的工资款及保安缺员劳务费7万余元据为己有。
在庭审中,高彬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称有些情况已跟分公司中队长汇报。警方则查实,该中队长作证称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