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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被拒告上法庭 单位反诉索赔培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2:1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辞职申请被单位拒绝后,飞行员郭文杰一纸诉状将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还自己一个自由身。校验中心坚持不放人,并反诉郭文杰索赔多年培训费。昨日,朝阳法院合并审理两案,校验中心表示,郭文杰作为国家特殊工种人员不得随意流动。

  不服仲裁双方互相索赔

  昨日,郭文杰参加了庭审,并聘请航空法专业律师代理诉讼。郭文杰是名老资格飞行员,在校验中心工作期间,他已培养了16名飞行教员和机长。今年3月25日,他递交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单位电话通知其“不同意辞职”。

  经仲裁部门裁决,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郭文杰支付培训费25218元人民币和34795.8美元。

  双方不服裁定,先后向法院递交诉状。郭文杰要求校验中心支付经济补偿80万余元。校验中心则向郭文杰索赔12年的培训费,数额达88万余元人民币和24.7万余美元。

  飞行员不满合同提辞职

  尽管郭文杰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在他供职校验中心12年里,未签过一份劳动合同。

  校验中心表示,该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实行老办法,双方是人事聘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实施后,单位改变了这一做法,但郭文杰拒签合同。

  “不稳定的工作环境,很难安心安全地飞行。”庭上,郭文杰说,单位提供的合同中,未能保证他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薪资,他才想离开。

  单位称未限制员工疗养

  起诉书中,郭文杰要求校验中心支付23万元疗养费。他说,按规定每年要疗养近一个月。但12年来他只有一次为期15天的疗养。校验中心同时还违背飞行员飞行时间限制,对于被剥夺的休息时间,郭文杰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校验中心否认限制郭疗养,且为鼓励飞行员休息,还同意他们携带家属疗养。“但郭文杰从来没有申请过。”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 观点交锋

  辞职是否需要经单位批准?

  ●飞行员:按劳动法提前30天告知单位辞职,不需再审批同意

  ●校验中心:其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辞职须经单位批准

  郭文杰的代理人认为,本案应按劳动纠纷审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郭文杰已提前30天告知单位要辞职,不需要校验中心再审批同意。且双方目前也未签署劳动合同。

  “郭文杰辞职可能影响国内民航安全,必须经过批准。”校验中心代理人薛律师表示,郭文杰从事的是特殊行业、特殊工种,不能“说辞就辞”。

  薛律师说,校验中心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国民航系统航线与机场的校验工作,职业特殊且具有唯一性,并非商业行为,其飞行人员不能随意流动,尤其郭文杰是其飞行中队的中队长,中心与其同等水平的同事也就几个。

  “我们现在很缺人,培养一个成熟的飞行员需要3至5年。”薛律师表示,中心成立20余年来,郭文杰是首个提出辞职的飞行员,但根据目前该单位人员培养的情况,拟3年后能允许郭文杰辞职。

  索培训费防国家资产流失?

  ●校验中心:初始培训费作为国家资产发生转移,是替国家主张该费用

  ●飞行员:未签培训协议,培训费按服务年限每年递减20%,不存在流失

  庭审中,校验中心要求郭文杰支付70万元初始培训费,以及调入校验中心培训新机型的费用,单位提高其处置突发情况能力而每年支出的复训费。

  对此,郭文杰认为复训是单位商业经营需要,费用应由单位承担。另外,他的初始培训是在原单位完成的,国家已承担了20万元培训费,校验中心调他进京并未支付这笔钱,故不应索赔。

  “国家不能白白培养一个人。”薛律师说,郭文杰的原单位也是事业单位,其调入北京时校验中心不需支付费用,但其初始培训费作为国家资产发生了转移,现在校验中心是替国家主张这笔费用。

  其表示,作为国家出资培养的飞行员,如要进入商业航空公司服务,应由公司或个人补偿国家对其的投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郭文杰的代理人表示,按照人事部门规定,辞职人员经单位培训的,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培训费按服务年限每年递减20%计算。郭文杰已服务12年,已不存在培训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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