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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被羊撞成八级伤残 放羊人被判赔偿1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0日01: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裴晋燕)66岁的常先生在一次骑车时,被马路上的一只羊撞倒,造成八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放羊人耿某赔偿11万余元损失。

  2006年3月5日,常先生骑自行车行至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一路口时,遇到耿某赶着4只羊迎面走来。常先生正常骑车,一只羊突然蹿过来将他撞倒在地。被送往医院后,常先生被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因耿某拒绝赔偿,常先生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开庭时,耿某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他解释说,常先生摔倒前,有一辆汽车经过,羊受到惊吓后才撞向常先生。不过,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说法。

  市二中院认为,耿某在道路上放羊,他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羊撞向常先生,由此造成的损失,耿某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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